百年红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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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保障10年,包含满期金、分红金的领取及年金转换选择权,保障包含因水陆空交通工具意外及以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
保险期限: 10年  
投保年龄: 0-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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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11.3]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11.4],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水陆公共交通意外[11.5]伤害事故,则我们按事故发生时当年度保额的3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当年度保额与2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发生航空公共交通意外[11.6]伤害事故,则我们按事故发生时当年度保额的4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当年度保额与3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3)若被保险人发生水陆公共交通意外[11.5]伤害事故与航空公共交通意外[11.6]伤害事故之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事故发生时当年度保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当年度保额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②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2.5.1条中①款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事故发生时当年度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未满一年的,我们不支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无息退还所收取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③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2.5.1条中①款或②款的原因导致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不支付身故保险金,但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与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11.7]二者相比的较大者,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当年度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发生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基本保额的3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若发生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基本保额的4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3)若发生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与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之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在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按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年,自生效日起算。


犹豫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享有10日的犹豫期。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

责任免除

①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参与斗殴、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本款①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② 除本合同2.7条中的第①款规定之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由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伤害;


(3)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治疗导致的医疗事故;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品,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5)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6)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7)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以非正常方式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发生本款②中的事故之一时,我们不承担给付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但按本合同2.5.1中的②款和③款的规定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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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0-6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Ⅰ身故或全残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

3×基本保额×已交费年度数

(最高领取不超过当年度保额与200万元之和)

航空公共交通意外

4×基本保额×已交费年度数

(最高领取不超过当年度保额与300万元之和)

水陆与航空交通意外之外的其他意外

2×基本保额×已交费年度数

(最高领取不超过当年度保额与100万元之和)

Ⅱ身故或全残

基本保额×已交费年度数

(因Ⅰ款以外导致的可领取;保单生效未满一年,领取已交保费)

身故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因Ⅰ款或Ⅱ款导致的,未满18周岁可领取)

满期金 基本保额×已交费年度数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自伤、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细菌或病毒感染;未遵医嘱等;因分娩、流产、药物过敏等导致的意外;因精神疾患等导致的意外;参加高风险运动等;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百年红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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