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鑫时代年金保险(分红型)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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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年金理财保障产品,第5年可领取一笔特别生存金,第6年-64周岁每年领取生存金,65岁开始每年领取养老金,身故也有保障。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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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百年人寿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2.1特别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百年人寿将按累计已交保费的2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2.2.2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6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在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时被保险人仍生存,百年人寿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2.2.3养老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该保单周年日)开始且本合同生效已满6周年,每年达到保单周年日时被保险人仍生存,百年人寿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养老保险金。


2.2.4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百年人寿按累计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特别生存保险金 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百年人寿将按累计已交保费的2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第6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在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百年人寿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 自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该保单周年日)开始且合同生效已满6周年,每年达到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百年人寿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养老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身故,百年人寿按累计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百年人寿不承担本合同2.2.4款规定的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百年人寿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除以上“3.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百年人寿责任的条款,详见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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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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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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