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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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确诊轻症、中症、重疾、疾病终末期、身故、高度残疾可豁免保费。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一致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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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首次发生或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主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首次发生或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主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首次发生或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主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疾病终末期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首次发生或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之日起的主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疾病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的主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疾病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高度残疾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被确定高度残疾之日起的主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疾病终末期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首次发生或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 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之日起的主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疾病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的主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疾病高度残疾,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高度残疾,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高度残疾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被确定高度残疾之日起的主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不包括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者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但不包括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肾髓质囊性病”、“严重肌营养不良症”、“肝豆状核变性(或称Wilson病)”、“骨生长不全症”、“脊髓小脑变性症”、“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不包括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艾森门格综合征”、“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者恐怖活动;

 

(6)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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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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