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零时,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您累计所交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与主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祝寿金。祝寿金领取日为祝寿金领取年龄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
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65周岁、70周岁和75周岁三种,您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附加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附加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主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
(2)本附加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祝寿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附加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零时,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您累计所交的附加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与主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祝寿金。祝寿金领取日为祝寿金领取年龄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 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65周岁、70周岁和75周岁三种,您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附加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者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与主合同一致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