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爱无忧定期寿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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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高残和身故保障,意外高残和身故还有额外赔付。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18-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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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高残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或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身体高度残疾情形,高残保险金给付以一项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高残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责任等待期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终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

高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我们仅赔付一项。

 

三、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则我们在给付高残保险金的基础上,另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付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身体高度残疾情形,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给付以一项为限。

 

四、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则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另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和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我们仅赔付一项。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高残保险金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或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累计保险费给付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身体高度残疾情形,高残保险金给付以一项为限。
身故保险金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累计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高残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责任等待期为自合同生效日或最终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 高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仅赔付一项。
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则保险公司在给付高残保险金的基础上,另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付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身体高度残疾情形,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给付以一项为限。
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则保险公司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另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和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仅赔付一项。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高残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及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的责任:


1.本条第一款中列举的各项情形;

 

2.被保险人醉酒、斗殴;

 

3.被保险人猝死;

 

4.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

 

5.被保险人因疾病、中暑、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使用管制药品;

 

7.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8.被保险人进行武术比赛、摔跤、赛马、赛车、驾驶卡丁车或特技等高风险活动;

 

9.被保险人进行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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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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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保险期限:保至年满 50/55/60/65/70 周岁后
适合人群: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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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故或高残保险金:有
2.猝死保险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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