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金安顺境外就业人员团体意外援助及医疗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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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本合同包含境外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境外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境外意外医疗保险责任、境外急性病医

疗保险责任和境外紧急援助保险责任等五项保险责任,供投保人选择投保。但投保人在投保境外意外伤害保

险责任的基础上,方可选择投保其他各项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境外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如下:


若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并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或者残疾,保险人按下列约定

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

被保险人的境外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该意外而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境外意外伤

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该被保险人生还,

保险金申请人应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然后

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当视为未因该次宣告死亡而终止;保险金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退还

的,保险人有权追索。



被保险人身故或者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其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当

扣除已给付金额。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

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比例表》中与该项残疾对

应的给付比例和该被保险人的境外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至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

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仍未完全确定,保险人根据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

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该意外而致《比例表》中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

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该意外所致残疾,若合并该被保险人已有残疾且可领取《比例表》中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

疾保险金,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的境外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比例表》中与现有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

与已有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以其境外意外伤害保险金

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境外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境外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如下:


若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突发急性病,并直接、完全因此而在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七日内身故,保险人按

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境外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

该被保险人的境外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境外意外医疗保险责任如下:


若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在境外遭受意外而在境外医疗机构接受相应治疗,对其每次治疗发生的医学必要的、

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下列费用:多人病房费、急诊室费、手术室费、恢复室费,处方药品费、医疗器材费,

医生费、麻醉费,检查化验费,膳食费(以下统称“每次意外合理费用”),扣除投保时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

的免赔额后,保险人按投保时与投保人约定的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以该被保险人此次意外合理费用

扣除该被保险人依法律和政府规定或者从其他福利计划或者医疗保险计划或者从第三方取得全部或者部分补

偿后的余额为上限。保险期间届满时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境外意外医疗保险责

任至其当次住院出院之时或者对应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二十四时(以先发生者为准)止。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以其境外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

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境外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境外急性病医疗保险责任如下:


若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突发急性病,在境外医疗机构接受相应治疗至急性病症状消除,对其在该期间

每次治疗发生的医学必要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下列费用:多人病房费、急诊室费、手术室费、恢复室费

,处方药品费、医疗器材费,医生费、麻醉费,检查化验费,膳食费(以下统称“每次急性病合理费用”),

扣除投保时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的免赔额后,保险人按与投保人约定的比例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但以该

被保险人此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扣除该被保险人依法律和政府规定或者从其他福利计划或者医疗保险计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的起讫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原因,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前已有的伤害;


(二) 未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列明的残疾,但境外意外医疗保险责任和境外紧急

援助保险责任不在此限;



(三)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自致伤害或者自杀;


(四) 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拒捕,因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

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



(五) 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医疗事故,热带疾病;


(六) 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

致的并发症,但意外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此限;



(七) 从事潜水、滑水、滑雪、蹦极、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驾驶滑翔机、赛

车、职业体育活动、设有奖金或者报酬的体育活动以及其他风险程度类似的高风险活动;



(八) 在境内遭受意外或者突发急性病;


(九) 因非意外而下落不明;


(十) 战争、暴乱、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

炸、辐射、灼伤或者污染,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在下列任何期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接受意外医疗或者申请紧急援助的,保险人不承担

保险责任:

(一)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者

癫痫发作期间;



(二) 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或者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三) 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四) 境外非合法务工期间,参与罢工期间、示威期间或者游行期间;


对下列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搜寻和营救行动费用;


(二) 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费用,内固定医疗设备取出费用,康复治疗费用,维持治疗费用,

除意外牙科治疗外的其他牙科费用,美容手术、外科整形费用,预防性手术费用,疫苗注射费用;


(三) 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购买残疾用具所发生的费用;


(四) 非处方药品费,被保险人使用不受当地普遍认可的医疗、药品、护理、器械等而发生的费用,无原始

发票的费用;


(五)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医疗

费用,性传播疾病医疗费用,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发生的费用;


(六) 未经保险人指定的援助机构事先同意的紧急医疗转运和运返费用;


(七) 返回境内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 居留证件、务工证件等年检、延期费用;


(九) 其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发生任何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

责任。


 被保险人在下列《特殊国家和地区》列明的国家和地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特殊国家和地区

区域

具体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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