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基本保险责任为本附加合同必备的基础性保险责任。可选保险责任为本附加合同可选择的部分,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的高原地区旅行期间发生高原反应的,本公司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一、基本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高原反应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高原反应或其并发症身故的,本公司按照高原反应意外保险金额给付高原反应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合同已发生伤残保险金给付的,则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高原反应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高原反应或其并发症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伤残类别的,如自高原反应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高原反应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高原反应意外保险金额 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 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 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或同一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本次高原反应导致伤残合并投保前已有的伤残,构成较严重伤残等级的,则按照较严重的伤残等级 标准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必须扣除投保前已有伤残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伤残保险金以高原反应意外保险金额为限,单次或累计给付的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高原反应意外 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可选保险责任
(一)高原反应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高原反应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高原反应及其并发症在医院就诊治疗的,本公司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高原反应医疗保险金:高原反应医疗保险金=该次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已报销的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赔偿、补偿或者给付的费用-100元
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高原反应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单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
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高原反应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高原反应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该高原反应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高原反应或其并发症身故的,按照高原反应意外保险金额给付高原反应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身故前合同已发生伤残保险金给付的,则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
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该高原反应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高原反应或其并发症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伤残类别的,如自高原反应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高原反应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高原反应意外保险金额 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 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 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或同一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本次高原反应导致伤残合并投保前已有的伤残,构成较严重伤残等级的,则按照较严重的伤残等级 标准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必须扣除投保前已有伤残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伤残保险金以高原反应意外保险金额为限,单次或累计给付的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高原反应意外 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
高原反应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该高原反应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高原反应及其并发症在医院就诊治疗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高原反应医疗保险金: 高原反应医疗保险金=该次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已报销的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赔偿、补偿或者给付的费用-100元 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高原反应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单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 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高原反应医疗保险金额时,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多少钱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参加高危运动、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精神或行为障碍、挑衅而被杀、管制药物影响、未遵医嘱、既往病症、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责任免除
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11)、无合法驾驶证驾驶(见释义12)机动车(见释义13);主
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14);
(4)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15)、滑水、滑雪、滑冰、跳伞、攀岩(见释义16)、蹦极、驾驶
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释义17)、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18)、特技表演(见释义19)、赛马、赛车、车辆表演、竞赛或练习等高风险运动;
(5)战争(见释义20)、军事冲突(见释义21)、暴乱(见释义22)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8)被保险人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见释义23)、精神或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
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系统分类(ICD-11)》为准);
( 9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
(10)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影响;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患疾病及并发症或已有伤残的治疗。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
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释义24)。若投保人与身故受益人为同一人且没有其他身故受益人的,则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
期净保险费。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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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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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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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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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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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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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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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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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原反应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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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医保已保险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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