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由于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
紧急救援的,本公司通过授权的救援服务机构提供24 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服务,并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责任
(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且经救援服务机构的医生确认必须在境外进行必要治疗的,对于按主治医生所完成或要求的需要在境外进行医学治疗、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800元免赔额后,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前述“医疗费用”包括:
1.住院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用。
2.门诊治疗、医生诊断、处方费用。
3.处方药品、检查检验(包括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如绷带)等费用。
二、紧急救援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救援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具体提供的救援责任项目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所承担的费用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医疗运送和送返
(二)遗体/骨灰送返
(三)亲属前往处理后事
(四)亲属慰问探访
(五)紧急搜救
(六)安排并支付未满12周岁子女回国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紧急救援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本公司将通 过救援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救援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具体提供的救援责任项目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所承 担的费用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医疗运送和送返 (二)遗体/骨灰送返 (三)亲属前往处理后事 (四)亲属慰问探访 (五)紧急搜救 (六)安排并支付未满12周岁子女回国 |
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责任 | (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且经 救援服务机构的医生确认必须在境外进行必要治疗的,对于按主治医生所完成或要求的需要在境外进行 医学治疗、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800元免赔额后,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 伤害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前述“医疗费用”包括: 1.住院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用。 2.门诊治疗、医生诊断、处方费用。 3.处方药品、检查检验(包括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如绷带)等费用。 第四条 地域范围 4.肢体辅助设备(如拐杖、轮椅)的费用(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是因为发生保险事故而首次使用该 设备),但每次保险事故此项费用的最高赔付额以保险单上载明金额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其身体无法移动,在原定旅行回程日以前无法运送回 国的,本公司负责承担此期间的境外医疗费用,直到被保险人能够被移动为止。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在 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的给付期限最长不超过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发生之日起45日。 (二)如果被保险人被转运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后仍需住院接受治疗,对于因在境外所患的同一 疾病或遭受的同一意外伤害所导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见释 义7)范围的住院(见释义8)医疗费用,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最长给付期限 为自转运回国之日起30日。 如果被保险人可以且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见释义9)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本公司负责赔偿剩 余部分。 如果被保险人没有社会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本 公司按其所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见释义10)给付保险金,但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险项 下相应的保险金额的20%为限。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的累计赔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相应的保险 金额为限。 |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既往症、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服用酒精饮料、毒品、自伤自杀、违背医嘱、以医疗为目的的旅行、在国籍所在地或永久居留资格所在地、非意外导致牙科治疗、购买义肢、常规体检、美容手术、可返回国内治疗的非紧急治疗、护理和看护、心理分析、精神疗法、救援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第三方收取的救援费用、条款约定自行承担的费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责任免除
二、因下列原因或情形造成损失、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
(1)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2)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3)怀孕、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4)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5)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
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6)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7)被保险人自伤、自杀、犯罪或拒捕;
(8)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9)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10)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
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
(11 ) 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的或其拥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国家或地区期间;
(12 )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的费用,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的
费用;
(13 )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的费用,以及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的费用;
(14 ) 购买或修复心脏起搏器、义肢、视力辅助工具的费用;
(15 ) 常规体检、预防性治疗、针灸治疗、接种疫苗、按摩、火山泥浴服务的费用;
(16 )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费用;
(17 ) 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可以在返回中国境内后进行的非紧急治疗的费用;
(18 ) 任何非紧急性住院,或者已做住院安排但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以等到被保险人返
回中国境内后再进行的住院的费用;
(19 ) 护理和看护费用;
(20 ) 心理分析、精神疗法、催眠费用。
三、因下列原因或情形造成损失、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紧急救援责任并不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1 ) 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
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2 ) 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3 ) 怀孕、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4 )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5 ) 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
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6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7 ) 被保险人自伤、自杀、犯罪或拒捕;
(8 ) 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9 )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10 ) 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
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
(11 ) 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的或其拥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国家或地区期间;
(12 ) 条款或保险单中列明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费用;
(13 ) 救援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需收取的费用;
(14 ) 被保险人自行与救援服务机构达成的本附加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的费用。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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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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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或急性病医疗 |
在国外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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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800 |
转运回国内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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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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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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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运送和送返+遗体/骨灰送返+亲属前往处理后事+亲属慰问探访+紧急搜救+安排并支付未满12周岁子女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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