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日住院津贴金额× 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医院住院治疗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并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日住院津贴金额× 的住院天数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者故意自伤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节育、产前产后检查、接受整容手术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流产、分娩除外;
七、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车辆表演、竞赛或练习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发生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精神或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系统分类(ICD-11)》为准);
九、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前所患疾病及其并发症,或者已经出现的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等,但在投保时已书面告知本公司的除外;
十、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十一、牙齿的治疗或修复;
十二、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药物过敏、牙齿的治疗或修复、椎间盘突出症、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参加高风险运动、流产或分娩、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谁能保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住院津贴补助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