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全面保障保终身
重疾种类涵盖广
主险分红年年有
组合投保更灵活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主险《东吴年年承祥终身寿险(分红型)》的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附加险《东吴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
1. 等待期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成人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因意外伤害事故患上述疾病的无等待期。
2.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18周岁之前,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后的金额。
3. 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后的金额。
4. 对主合同的影响
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按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若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 或全残,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按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按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在 18 周岁之前,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在 18 周岁以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重大疾病,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保险案例
艾东吴先生今年30周岁,是家中的经济支柱,希望得到终身保障,同时考虑到重大疾病风险,为自己了投保东吴年年承祥综合保障计划。主险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年交保费5270元,附加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年交保费1356元,合计年交保费6626元,10年交清。
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1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艾先生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不幸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公司将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2、重大疾病保障:如艾先生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给付1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艾先生于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不幸因疾病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公司将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一、主险《东吴年年承祥终身寿险(分红型)》的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附加险《东吴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少儿重大疾病”或“成人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主险:东吴年年承祥终身寿险(分红型)
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
交费方式:可选择五/十/十五/二十年交
保障期限:终身
附加险:东吴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
交费方式:可选择五/十/十五/二十年交
保障期限:终身
谁能保
多少钱
吴先生今年30周岁,为自己了投保东吴年年承祥综合保障计划。主险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年交保费5270元,附加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年交保费1356元,合计年交保费6626元,10年交清。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