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保险的,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身故、全残或重大疾病,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合同保单账户,本附加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您首次投保本附加保险时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身故、全残或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您连续投保本附加保险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豁免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以后的主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符合本公司规定的其他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豁免保险费的,我们视同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以后主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符合本公司规定的其他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均自动按时交纳。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豁免确诊日以后的主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符合本公司规定的其他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豁免保险费的,我们视同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确诊日以后主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符合本公司规定的其他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均自动按时交纳。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 身故或全残,豁免身故或全残之日以后的主 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符合规定的其他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合同终止。豁免保险费的,视同合同身故或全残之日 以后主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符合规定的其他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 费均自动按时交纳。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豁免确诊日以后的主合同和保险 期间超过1年的符合规定的其他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合同终 止。豁免保险费的,视同合同确诊日以后主合同和保险期 间超过1年的符合规定的其他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均自动按时交纳。 |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因下列第(1)-(6)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 我们不承担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合同保单账户,主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1年
投保年龄:18-60周岁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不承担责任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 不承担责任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