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包括:
(一)身故;
(二)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
(三)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18周岁之前身故,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8周岁之后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现金价值和已交保费三者最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身故时,保险公司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提供的轻症疾病共有41种,若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且金额不超过20万人民币。若累计给付轻症疾病达到两次,则本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共有80种,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则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其中癌症或恶性葡萄胎2倍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多次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对于相邻两次确诊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当且仅当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满足以下条件时,保险公司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规定对后项重大疾病承担保险责任:(1)如前项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后项重大疾病属于与器官功能严重受损相关的疾病之一,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自前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已届满5年;
(2)除上述第(1)项情形之外,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自前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已届满1年。
在合同有效期内,重大疾病仅赔付一次,若保险公司累计赔付重大疾病达到三次,则合同终止。
首次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且合同现金价值为0。
豁免保险费
被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我们豁免确诊日或认定日以后您应交的各期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则按保险金额赔付,其中癌症和恶性葡萄胎双倍赔付。 |
身故保险金 | 18周岁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8周岁之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现金价值和已交保费三者最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确诊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则赔付基本保额的20%。 |
豁免保险费 | 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豁免以后各期保险费。 |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障期限:终身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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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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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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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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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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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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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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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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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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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或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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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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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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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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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确诊癌症或恶性葡萄胎领取(基本保额×2))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