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保险的,等待期为30日,您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附加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该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无论是否在等待期内,我们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住院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其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本附加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支付和免赔额后的部分,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规则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药品费、住院手术费、床位费、膳食费和其他费用之和。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之后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医疗机构接受特定门诊治疗,对其每次特定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本附加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支付和免赔额后的部分,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规则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特定门诊治疗包括以门诊方式接受:
(1)肾透析治疗;
(2)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三)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手术,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支付和免赔额后的部分,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规则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我们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数额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利益表上载明的一般医疗年限额,本项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一)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诊断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因罹患恶性肿瘤必须住院治疗,对其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本附加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规则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药品费、住院手术费、床位费、膳食费和其他费用之和。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之后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恶性肿瘤住院治疗,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诊断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因罹患恶性肿瘤接受特定门诊治疗,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本附加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规则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恶性肿瘤特定门诊治疗是指以门诊方式接受的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三)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诊断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因罹患恶性肿瘤接受门诊手术治疗,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规则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诊断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因罹患恶性肿瘤接受医疗机构治疗的,我们首先按照第一项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我们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年限额后,我们按照第二项的约定承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与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利益表上载明的一般医疗年限额与恶性肿瘤医疗年限额之和,本项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一般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一般医疗费用包含住院医疗费用、特定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恶性肿瘤在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医疗费用包含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
(3)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6)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7)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8)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1)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或其他空中运动、登山、攀岩或攀爬建筑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被保险人戒酒或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视力矫正手术、变性手术、整容整形或矫形手术;
(13)疗养、康复治疗、包皮环切、非医学必需的激素治疗、脱发治疗、美容、减肥、丰胸或者缩胸手术、睡眠有关的研究或者治疗;
(14)使用假体装置、各种矫正器(包括义肢、义眼,及非急救中使用的颈托、夹板)、轮椅及各种电动助行器械、助听器;常规视力检查、配制眼镜或隐形眼镜、视力治疗或视力训练;
(15)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
(16)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7)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视力矫正手术,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
(18)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19)接受各类医疗鉴定、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医疗咨询包括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等费用;
(2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恐怖主义行为;
(21)被保险人作为捐赠人而进行的器官或组织摘除,器官供体寻找、获取以及从供体切除、储藏、运送器官;
(22)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23)质子重离子治疗费用;
(2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