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您为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保险的,等待期为90日。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续保及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包括:
(一)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或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二)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或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此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等待期 | 您为被保险人投保附加保险的,等待期为90日。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向您退还附加险合同所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续保及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包括: (一)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或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二)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或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为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为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此后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发生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4责任免除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以加底纹的形式做了显著标志的文字,其中也包含一些责任免除的条文,请您注意。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