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级宾馆酒店综合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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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产品简介
      本保险涵盖了财产保险、现金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酒店服务安全责任保险四部分,可为星际宾馆酒店提供综合的保险保障。星级酒店或宾馆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一部分 财产保险
 
保险财产
 
      被保险人合法占有的座落或存放在保险单载明的营业处所的固定资产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财产,但不包括下列财产: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领有行驶证的机动车;
      (四)动物、植物。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海啸等自然灾害。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经公安部门证实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或抢劫。
 
第二部分  现金保险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因盗窃、抢劫、火灾、爆炸、雷击、洪水、台风、龙卷风、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造成下列被保险人所有的现金(以下称“保险现金”)的损失,保险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前往银行送款或自银行提款途中所携带的现金;
      (二)营业时间内在营业处所存放的现金;
      (三)非营业时间内存放在营业处所室内的上锁保险箱(柜)内的现金。
      构成本条约定的盗窃或抢劫,必须是外来的、有明显痕迹或足够证据并经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属实的盗窃或抢劫。
 
第三部分  雇主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被保险人的员工因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的业务相关的工作,在下列情况下导致伤、残或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五)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员工:是指服务于被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支付的工资、薪金,年满十六岁以上的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四部分  酒店服务安全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营业处所,被保险人在提供与其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范围相符的酒店服务过程中,因场地、设施、食品、饮品或管理存在缺陷造成顾客的下列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抢劫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烫伤、摔伤、砸伤、撞伤、碰伤、划伤、割伤或因此导致的死亡;
      (三)触电、溺水、煤气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
      (四)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造成的人身伤亡。
      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范围

暂无说明

保险案例

费率表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暴动、骚乱;

(三)核爆炸、核污染、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及其此生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的雇员参与的盗窃、抢劫行为;

(七)露天、罩棚下放置的保险财产因遭受暴雨、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

(八)室外的保险财产被盗窃;

(九)保险财产在无人值班看管的情况下被盗窃。

责任免除

第二十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员工因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二)被保险人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犯罪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被保险人员工因非职业原因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的承包商的员工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责任免除

第二十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致的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在被政府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勒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营业所致的赔偿责任;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各种间接损失;

 

(五)罚款、罚金、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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