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宝人寿巴适一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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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大疾病和50种轻症疾病,重疾分组多次赔付,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疾病终末期和身故也有保障。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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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1.重大疾病;

2.轻症疾病;

3.身故;

4.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

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100种重大疾病分为A、B、C、D、E五组,详细疾病分组信息参见“8.1重大疾病分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1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4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4次时,本合同终止。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之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本合同所界定的100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同时,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

若被保险人已确诊为上述约定首次重大疾病,则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及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仅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第二次重大疾病和第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之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界定的50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且此前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

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四次为限;

2.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轻症疾病时已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之后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之后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约定的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之后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确诊时未满18周岁,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之后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确诊时已满18周岁,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1.若被保险人符合上述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将豁免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或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2.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等待期 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1.重大疾病; 2.轻症疾病; 3.身故; 4.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 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约定的100种重大疾病分为A、B、C、D、E五组,详细疾病分组信息参见“8.1重大疾病分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1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4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4次时,合同终止。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之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合同所界定的100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同时,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 若被保险人已确诊为上述约定首次重大疾病,则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及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保险公司仅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第二次重大疾病和第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之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界定的50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且此前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 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四次为限; 2.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轻症疾病时已经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之后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之后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约定的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之后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确诊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之后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确诊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1.若被保险人符合上述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豁免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或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2.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18周岁前发病的遗传性疾病(不包括肾髓质囊性病、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脊髓小脑变性症和中度肌营养不良症),先天性畸形(不包括艾森门格综合征)、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者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至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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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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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轻症疾病保险金:有
2.中症疾病保险金:有
3.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4.身故全残保险金:有
5.被保人保费豁免:有
6.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有
7.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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