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年金:
本合同提供的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50、55、60和65周岁四种,您可以和我们约定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年金领取年龄一经确定,我们不再接受您的变更申请。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按年或按月领取年金。如果您未在投保单上选择任何选项,我们将按年度领取处理。年金领取一旦开始,我们不再接受您对年金领取方式的变更申请。若您选择年领方式,自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年龄开始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3)24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将在本合同约定的每年的年金领取日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年金”予被保险人,并保证给付20年。若您选择月领方式,自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年龄开始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4时及其之后每月的对应日24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将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月的年金领取日按保险金额的0.84%给付“年金”予被保险人,并保证给付20年。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若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年数满20年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我们继续给付“年金”予被保险人直至其身故或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4时,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二、退休贺喜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4时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现金,即“退休贺喜金”予被保险人。
三、贺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4时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现金,即“贺寿金”予被保险人。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年龄开始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前身故,我们按照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保证给付20年期间内身故,我们将一次性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20年保证给付期内应给付的年金总额与已给付年金两者的差额,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年数满20年之后身故,我们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
年金 | |
退休贺喜金 | |
贺寿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未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