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三号保障计划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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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保障至88周岁,满期一次性领取基本保额,具有高额身价保障,保障60种重大疾病和25种轻症,最多给付3次重疾保险金和3次轻症保险金
保险期限: 至66/77/88周岁  
缴费方式: 年交  
投保年龄: 0-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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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计划特色


健康保障 极致呵护 

健康保障全面升级,三次重大疾病赔付扩展至60种,并提供25种轻症三次赔付,保障不离不弃。


交费灵活 多重选择 

提供5种交费方式,以及至66周岁、至77周岁和至88周岁三种保险期间,您可根据实际需要自由选择。


满期保障 养老储备

生存至满期,可获得满期金,既为健康做好保障,也为养老储备资金,两全其美,安享晚年。


身故给付 守护家人 

若不幸身故,受益人将获得身故保险金以缓解挚爱家人所面临的困境。


保费豁免 人性关爱 

在首次确诊重大疾病后,您不需要再支付剩余交费期的续期保险费,便可继续享有重大疾病保障,尽显人性关爱。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人,合 同效力终止: 1、若于 18 周岁生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身故时合同保险金额所 对应的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 险金。 2、若于 18 周岁生日当日 24 时之后(含 24 时)身故,则我们按身故时合同 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合同的满期日包括年满 66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年满 77 周岁后的首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以及被保险人年满 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三种,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于合同的满期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合同仍有效者,我们将按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 额给付满期金予,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 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六十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 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同时,合同现金价值为零。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您不需再支付剩余缴费期主合同及合同的续期保险费。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 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首次诊断日起生存 28 天以上的(含 28 天), 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 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首次诊断日 起生存 28 天以上的(含 28 天),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第三次 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保险金 1、首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 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二十五种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合同约定 的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首次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第二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轻 症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认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 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 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第二次轻 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 轻症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认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及第二次轻症所属 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额的 20%给付“第三次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案例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 , 2 年以上保险费的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 ,

未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或轻症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将向未丧失受益权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展开全部

谁能保

0-60周岁

保哪些

主险-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三号两全保险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
已满18周岁 基本保额
满期金

基本保额

(88周岁时领取一次)

 

附加险-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御立方三号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首次重大疾病 不承担责任 基本保额
第二次重大疾病 不承担责任 基本保额
第三次重大疾病 不承担责任 基本保额
首次轻症 不承担责任 基本保额×20%
第二次轻症 不承担责任 基本保额×20%
第三次轻症 不承担责任 基本保额×20%

注:此计划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轻症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三号关爱版两全保险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御立方三号关爱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多少钱

王先生(35 岁)为自己投保了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三号保障计划,基本保险金额 30 万元,20 年交费,保险期间至77周岁,年交保险费 10959 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险方案

侧重险种:
适用性别:
投保年龄:
适用人群:
最高保额
54万
年缴保费
4638元
需求分析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保费(元)
主险 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三号保障计划 至77周岁年 20年 4638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身故保险金 150000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人,合 同效力终止: 1、若于 18 周岁生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身故时合同保险金额所 对应的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 险金。 2、若于 18 周岁生日当日 24 时之后(含 24 时)身故,则我们按身故时合同 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150000 合同的满期日包括年满 66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年满 77 周岁后的首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以及被保险人年满 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三种,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于合同的满期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合同仍有效者,我们将按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 额给付满期金予,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150000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 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六十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 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同时,合同现金价值为零。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您不需再支付剩余缴费期主合同及合同的续期保险费。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 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首次诊断日起生存 28 天以上的(含 28 天), 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 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首次诊断日 起生存 28 天以上的(含 28 天),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第三次 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保险金 30000 1、首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 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二十五种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合同约定 的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首次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第二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轻 症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认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 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 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第二次轻 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 轻症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认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及第二次轻症所属 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额的 20%给付“第三次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保费豁免功能 4638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投保人不需再支付剩余缴费期主合同及《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御立方三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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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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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限:至80周岁
适合人群:少儿
保障项目
1.轻症重疾保险金:有
2.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3.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4.身故保险金:有
5.满期保险金:有
6.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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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少儿的健康教育保险,提供60种重疾、10种特定疾病、25种轻症疾病以...
投保年龄:0-10周岁
保险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高中教育保险金:基础部分
2.大学教育保险金: 基础部分
3.成家立业保险金: 基础部分
4.身故保险金: 基础部分
5.教育特别关爱保险金:可选部分
6.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础部分
7.特定疾病保险金: 基础部分
8.轻症疾病保险金: 基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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