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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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
- 产品特色: 专属重疾豁免保费保障产品,提供60种重疾确诊后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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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一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有 |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定义的六十种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将自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豁免保险单上所载明有相对应约定责任的合同的剩余交费期的应付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且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限制。豁免保险费期,保险费获豁免的主合同或附加合同的保险计划保险费获豁免的主合同或附加合同的保险计划、基本保险金额和交费年限不得变更基本保险金额和交费年限不得变更。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障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
一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时故意自伤时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或被保险人自2年后自杀、故意自伤导致身故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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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保险方案
需求分析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工银安盛人寿御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3760 |
附加险 |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 19年年 | 19年 | 251.84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3760 |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定义的六十种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将自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豁免保险单上所载明有相对应约定责任的合同的剩余交费期的应付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且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限制。豁免保险费期,保险费获豁免的主合同或附加合同的保险计划保险费获豁免的主合同或附加合同的保险计划、基本保险金额和交费年限不得变更基本保险金额和交费年限不得变更。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400000 |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八十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合同现金价值为零。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保险公司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限制。若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和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保而不予给付轻症保险金。若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轻症保险金责任则不再承担轻症保险金责任。 |
轻症保险金 | 80000 | 1、首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定义的三十种轻症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首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自首次轻症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保险公司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及第二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三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轻症的,不受等待期限制。 |
身故保险金 | 40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1、若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则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身故,则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若保险公司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责任。 |
详细介绍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