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安康无忧两全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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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是专为关注自身及家人健康的客户提供长期癌症保障服务的保险;它具有保障高,缴费低,满额返还所交保险费的特点。
保险期限: 30年  
缴费方式: 年交   月交   季交   半年交  
投保年龄: 0-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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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本产品是专为关注自身及家人健康的客户提供长期癌症保障服务的保险;它具有保障高,缴费低,满额返还所交保险费的特点。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我公司承担以下责任:

保障利益: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国华附加安康无忧防癌疾病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国华附加安康无忧防癌疾病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等待期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或原位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癌症特别护理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30日(含30日当日),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特别护理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原位癌提前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原位癌,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30日(含30日当日),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0%给付原位癌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终止,但本附加合同其它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原位癌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递减为扣除原位癌提前给付保险金后的金额。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附加国华附加财富金管家终身寿险(万能型)C 款,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05%另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案例

投保示例:

被保险人:王女士 年龄:30周岁 保额:20万
保险期间:30年 缴费期:10年 年缴保费:4800元

保险利益:

                          1、癌症特别护理金:200000元(确诊日期须生存满30天)

                          2、原位癌提前给付保险金:40000元(确诊日期须生存满30天,给付后癌症特别护理金相应减少)

                          3、身故保险金:累计所缴保费的105%

                          4、满期生存保险金:48000元

(数据以合同条框为准,测算内容仅供产考)

【重要声明】
        本利益演示仅供参考,有关保险责任的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各利益保障的除外责任请参见对应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  

投保须知

适用人群: 28天 - 45周岁(含)

交费方式: 年交、月交、季交、 半年交

缴费期: 10年

保障期: 30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和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癌症”或“原位癌”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第(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和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癌症”或“原位癌”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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