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留学生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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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保障一年,提供安排就医和紧急医疗转运、转运回国、30天偿还代付款、住院补贴、直系亲属探访、遗体安排、境外救援服务等保障。
保险期限: 1年  
缴费方式: 趸交  
投保年龄: 12-3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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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通过授权的境外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按照投保时的约定承担被保险人的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保险责任

安排就医和紧急医疗转运

 

被保险人在境外留学期间(包括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留学目的地内居留期间和每次不超过30日的离开留学目的地但是在我们及救援机构可保区域内的短途旅行。其中,留学目的地以被保险人投保时取得的境外入学通知书上所载学校或教育机构的所在城市为准。)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以下简称授权医生)确认需要医疗援助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到距离事发地最近的医院就医并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

 

如果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进入的第一家医院不能提供正确和适当治疗(治疗失败),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紧急转运,将被保险人送到能提供正确和适当治疗的最近医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转运回国

 

当授权医生认为具备合理而谨慎的医疗条件时,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以合理的医疗方式将被保险人从境外运送回其境内居住地,或其指定的距离其境内居住地最近的医院。

 

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按照授权医生或救援机构的安排被转运回国,我们将不承担自转运决定做出日起发生的相关的医疗费用。

 

救援机构安排转运回国将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在出境前已购买的回程票,如被保险人的回程票因救援过程而失效,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被保险人的回程票费用。如被保险人未购买回程票,回程票费用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对被保险人承担的安排就医和紧急医疗转运、转运回国保险责任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紧急医疗转运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紧急医疗转运费用总额达到紧急医疗转运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这两项责任终止。超过保险金额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费用给付保证/结算

 

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向承担治疗的机构提供付款保证,保证金额以相应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救援机构将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与承担治疗的机构进行结算,对于已经给付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被保险人应在收到偿还要求之日起30日内偿还代付款。

住院日额津贴


被保险人在境外留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救援机构安排住院治疗的,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日数,乘以被保险人每日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每日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有效期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30日。累计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的日数达到30日时,本合同的该项责任终止。

直系亲属探访

 

经授权医生及救治机构的主诊医生共同确认被保险人在境外住院可能超过5日(不含5日),并由被保险人提出要求的,救援机构安排该被保险人的一位直系亲属乘坐普通航班经济舱从境内前往被保险人入住的医院探望,安排在境外当地住宿,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负责承担此名亲属一张往返经济舱机票的费用和当地的住宿费用,“住宿费用”不包括食物、饮料、通讯及其他服务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而导致身故,应被保险人直系亲属的要求,救援机构安排该被保险人的一位直系亲属或指定代理人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从境内前往被保险人身故地处理后事,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负责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张往返经济舱机票的费用。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对被保险人承担的直系亲属探访保险责任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直系亲属探访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直系亲属探访费用总额达到直系亲属探访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责任终止。超过保险金额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遗体安排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留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身故,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亲属的要求将被保险人的遗体或骨灰按下列三种方式之一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遗体运送回国

 

若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家属选择将被保险人遗体运送回中国境内的,救援机构安排使用正常航班或救援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交通工具将被保险人遗体运至中国境内,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因此发生的灵柩运送费用,该费用包括不超过人民币6000元的灵柩费。

 

骨灰运送回国

 

若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家属选择将被保险人遗体在事发地进行火化的,救援机构安排用正常航班或救援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交通工具将使用骨灰盒盛装的被保险人骨灰运至中国境内,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火化费用及骨灰运送费用。火化费用将以火化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该费用包括不超过人民币6000元的骨灰盒费用。

 

就地安葬

 

若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家属选择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与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我们不承担安葬过程中任何仪式的相关费用。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对被保险人承担的遗体运送回国、骨灰运送回国、就地安葬的费用总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遗体安排保险金额为限。

可选保险责任

 

医疗费用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留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救援机构安排进行必要治疗(不含牙科治疗)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被保险人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的45日内(含45日)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但每一保险事故中发生的人民币500元以下(含500元)的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如被保险人被转运回境内,但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就被保险人因该次事故所导致的、自被保险人被转运回境内之日起30日内在境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包括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后,按照剩余部分承担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返回境内探亲期间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救援机构安排进行必要治疗(不含牙科治疗)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被保险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的起30日内在境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包括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和500元免赔额后,按照剩余部分承担医疗费用。

 

上述被保险人在境内的累计受保日数最高为30日(自被保险人第一次返回境内开始计算),对于境内受保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1)若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见7.9)或公费医疗(见7.10)身份在境内治疗的,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境内医疗费用责任以人民币20000元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境内医疗费用总额达到本限额时,本合同的境内医疗费用责任终止。超过保险金额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2)若被保险人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在境内治疗的,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境内医疗费用责任以人民币16000元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境内医疗费用总额达到本限额时,本合同的境内医疗费用责任终止。超过保险金额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若被保险人在境内一次或累计停留时间超过30日,则第31日起及以后在境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对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包含境内医疗费用和境外医疗费用)责任以保险单上载明的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医疗费用总额达到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责任终止。超过保险金额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以上各项保险责任中涉及到的各项费用均按费用发生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境外救援服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留学期间需要紧急救援服务时,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提供以下救援服务:

 

24小时热线电话

 

被保险人在境外留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要紧急救援时,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提供24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境外救援服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需要紧急救援服务时,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提供以下救援服务:24小时热线电话;递送紧急药物、医疗用品;法律援助;传递紧急消息和文件;证件遗失援助服务。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被保险人于约定的离境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完

成出境手续时开始生效,至您与我们约定的终止日北京时间24时止。


如果预计境外留学的结束时间因不可抗力而推迟,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的终止日延长至合同双方同意的时间。

投保条件


您必须在被保险人出境前投保,且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满12周岁(含12周岁)至35周岁(含35周岁),常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有效

留学签证而赴境外留学,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超过35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需提供有效的境外入学通知书。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责任免除

一、对下列任一行为、原因所导致的费用和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治疗、身体残疾或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非法搭载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具;

 

(7) 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8) 行程的目的就是寻求医学治疗;

 

(9) 被保险人在开始留学时已经知道如果留学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这些治疗(如透析);

 

(10)既往症、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12)购买或修复心脏起搏器、假体和视力辅助器;

 

(13)被保险人因服用酒精、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它麻醉性物质而导致意识不清;

 

(14)在留学期间,违反医生建议而引起的任何后果;

 

(15)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检查,屈光不正;

 

(16)心理治疗和精神疗法治疗和催眠;

 

(17)一般性体检、预防性治疗、针灸治疗和接种疫苗;

 

(18)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不孕不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绝育手术,或因避孕引起的所有问题,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不在此限;

 

(19)被保险人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的行为,及因未遵医嘱引起的任何后果;

 

(20)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21)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22)我们授权救援机构的医生或其授权医生认为可待被保险人返回居住地进行的非紧急治疗;

 

(23)被保险人进行火山泥浴或接受按摩;

 

(24)照顾或安全保障的需求;

 

(25)被保险人参加职业运动或者任何危险性运动、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以及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26)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

 

(27)被保险人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28)罢工、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战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9)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所在地正处于战争状态或已被宣布为紧急状态。

 

二、若被保险人选择可选部分责任,除上述除外责任外,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脊椎间盘突出症;

 

(2)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3)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4) 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或外科手术,但若因意外事故导致而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5)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6) 任何非紧急性住院或者已做住院安排,但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以等到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后再进行的住院的费用;

 

(7) 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而发生的费用;

 

(8) 无原始收据的费用。

 

三、在把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转运到邻近国家的情况下,如果由于办理所需签证或者在取得该国家授权过程中出现延误,我们及救援机构不承担保险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但因救援机构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

 

四、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因非救援机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或者在服务当中因非我们及救援机构延误造成的损失,我们及救援机构不承担保险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五、有关援助的任何最终决定将取决于我们及授权医生,我们及救援机构有权拒绝任何不利于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和安全的请求。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援助程序,在救援机构的安排或同意下接受救援服务。若被保险人不能严格遵守我们及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护程序,我们及救援机构立即停止所有的救援服务,不承担任何由于不遵守我们及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我们及救援机构同意而产生的费用。救援机构将发电报或电传通知被保险人、与其同行的家属或者旅伴。若被保险人拒绝我们及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护程序,我们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六、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原因,或者因被保险人的家属及其代理人疏于通知我们及救援机构等不可归因于我们及救援机构的事由,直接或间接造成我们及救援机构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或延误履行救援责任的,我们不承担相应责任。我们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罢工,战争,敌国入侵,武装冲突(不论是否正式宣战),内战,内乱,叛乱,恐怖行动,政变,暴动,群众骚乱,政治或行政干预,政府行为,辐射能或其他飓风,水灾,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

 

七、被保险人前往下列国家和地区,我们及救援机构不承担保险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1) 亚洲:阿富汗,伊拉克,以色列,东帝汶,巴基斯坦,格鲁吉亚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也门;

 

(2) 非洲:布隆迪,刚果金,乍得共和国,中非共和国,索马里,苏丹,乌干达,阿尔及利亚,利比里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共和国,科特迪瓦(象牙海岸);

 

(3) 欧洲:塞尔维亚;

 

(4) 美洲:哥伦比亚,海地;

 

(5) 南极洲。

 

除以上国家和地区外,被保险人前往任何经我们和救援机构告知的交战和危险地区,我们及救援机构不承担保险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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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12-3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安排就医和紧急医疗转运 实际费用
转运回国 实际费用
住院补贴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直系亲属探访

实际费用

(住院超过5天)

遗体安排

实际费用

(包含遗体、骨灰运送回国或就地安葬费用)

医疗费用

(可选)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500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非法搭载交通工具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行程的目的就是寻求医学治疗;既往症、慢性病、精神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购买或修复心脏起搏器等;因服用酒精、毒品等而导致意识不清;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等;违反医生建议而引起的后果;心理治疗和精神疗法治疗和催眠;一般性体检、预防性治疗等;怀孕、流产、分娩等;未遵医嘱等;美容手术、外科整形等;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进行火山泥浴或接受按摩;照顾或安全保障的需求;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在建筑工地、矿场、油田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罢工、暴乱、武装叛乱、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华留学生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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