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惠泰鑫年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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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保障,期满可领满期金。
保险期限:
5年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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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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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和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至年满4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期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6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4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41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至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期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4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4)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5年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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