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康重大疾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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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康人寿
- 产品特色: 属于短期医疗保障产品,提供因105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保障,重大疾病分为4组,最多三次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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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趸交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 有 |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四组,详细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 每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以一个保险期间为限。如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该组重大疾病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该组首个被确诊的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满365日止,每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您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在以后连续投保的多个保险期间内不再承担该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且连续投保的多个保险期间内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积给付以三组为限,当累积给付达到三组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效力终止且不再接受续保。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1年
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在逃期间、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4)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6)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冲突、暴乱、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等放射性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的疾病、未告知的既往症以及保险单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1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13)恐怖袭击;
(14)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其他免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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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保险方案
需求分析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平安e生保医疗保险(2016版) | 1年年 | 1年 | 392 |
苏黎世中国百万人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1年年 | 1年 | 450 | |
弘康多倍保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30年 | 9950 | |
弘康重大疾病医疗保险 | 1年年 | 趸交 | 14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旅行意外残疾及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在保险期间内,若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365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伤残,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退还所交保费;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赔付。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因疾病或意外导致住院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和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 |
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 3000000 |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四组,详细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 每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以一个保险期间为限。如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该组重大疾病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该组首个被确诊的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满365日止,每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您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在以后连续投保的多个保险期间内不再承担该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且连续投保的多个保险期间内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积给付以三组为限,当累积给付达到三组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效力终止且不再接受续保。 |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因疾病或意外导致产生如下治疗的合理且必要费用: 1.门诊手术; 2.门诊肾透析、门诊肿瘤化疗、放疗和电疗。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105种重大疾病分4组,每组赔1次,最多赔3次。每次重疾均按保额赔付,每次重疾理赔间隔180天以上。重疾后,保单不失效,但轻症、身故责任终止,现金价值变为零。 |
乘坐民航客机意外身故及伤残 | 900000 | 在保险期间内,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合规的民航客机遭受交通事故的,并自该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65天内因该交通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若因该交通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伤残,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终止。(保障可与普通意外身故及伤残累计赔付) |
乘坐公共客运轮船/客运轨道列车意外身故及伤残 | 600000 | 在保险期间内,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合规的客运轮船/客运轨道列车遭受交通事故的,并自该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65天内因该交通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若因该交通事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终止。(保障可与普通意外身故及伤残累计赔付)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55种轻症疾病分4组,每组赔1次,最多赔2次。每次轻症均按保额的30%赔付,每次轻症理赔间隔180天以上。 |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 2000000 | 一旦罹患恶性肿瘤,先按一般医疗保险金100万给付,达到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后,在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额1000000. |
轻症或重疾豁免保险费 | 288550 | 在缴费期内首次发生轻症或重疾,豁免剩余应交保险费。 |
乘坐公共交通机动车意外身故及伤残 | 600000 | 在保险期间内,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合规的公共交通机动车遭受交通事故的,并自该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65天内因该交通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若因该交通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伤残,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终止。(保障可与普通意外身故及伤残累计赔付) |
自驾及乘坐非营运性机动车意外身故及伤残 | 600000 | 在保险期间内,若在驾驶或乘坐七座(含)以下非营运客车期间遭受交通事故的,并自该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65天内因该交通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若因该交通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伤残,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终止。(保障可与普通意外身故及伤残累计赔付,但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15000 | 在保险期间内,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进行必要治疗而产生的治疗费用,保险公司对于合理且必要的意外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附加保险责任终止。(包含诊疗过程中医生开具的合理且必须的自费药,无免赔,100%赔付) |
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 | 300 | 在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遵照执业医师医嘱而入住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住院保险金,累计达到100天时,附加保险责任终止。(无免赔天数,累计赔偿天数不超过100天) 在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遵照执业医师医嘱而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进行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给付双倍意外住院保险金,累计达到30天时,附加保险责任终止。(无免赔天数,累计赔偿天数不超过30天) |
详细介绍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