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康佑安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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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意外保障产品,提供因意外导致的身故、伤残保障,可选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保险期限: 1年  
缴费方式: 趸交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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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如果我们因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意外伤害事故(无论)之前还是本次事故),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按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伤残,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的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的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可选责任)

一、若您选择该项保险责任,该项保险责任将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若您未选择,我们不承担该项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本公司就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每次事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以下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已获得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补偿,给付比例为100%;

2.若被保险人没有获得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补偿,给付比例为75%。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5日止。

(二)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三)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包括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获得赔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如果保险公司因合同有效期内的意外伤害事故(无论)之前还是本次事故),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公司按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伤残,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的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的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一、若您选择该项保险责任,该项保险责任将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若您未选择,我们不承担该项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每次事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以下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已获得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补偿,给付比例为100%; 2.若被保险人没有获得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补偿,给付比例为75%。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5日止。 (二)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三)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包括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获得赔偿,则保险公司只承担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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