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5)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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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61种重大疾病、15种轻症疾病、身故、全残、疾病终末期、轻症疾病豁免保费保障。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年交  
投保年龄: 0-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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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保险案例

30周岁的王先生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5),保险金额50万元,20年交,每年交费11055元。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 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 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轻症 疾病,将额外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一、若初次被 专科医生确诊达到 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 18 周岁,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 18 周岁,且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三、若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将按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将按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且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若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将按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免交余期保费

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保障全—轻症重疾 全面呵护

保费低—费改新品 价格实惠

保终身—保障终身 生死有钱

 

费率表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 毒品;

(四)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 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被保险人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所列第 27、42 种重大疾病除外);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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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0-6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轻症疾病
不承担责任
保险金额×20%
重大疾病
已交保费
保险金额
身故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
已满18周岁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90天内非意外身故,按已交保费领取)

全残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
已满18周岁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90天内非意外全残,按已交保费领取)

疾病终末期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
已满18周岁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90天内因非意外导致的,按已交保费领取)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免交余期保费

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有9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轻症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5)条款

多少钱

30周岁的王先生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5),保险金额50万元,20年交,每年交费11055元,保障至终身。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险方案

侧重险种:
适用性别:
投保年龄:
适用人群:
最高保额
48万
年缴保费
2613元
需求分析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保费(元)
主险 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5) 终身 20年 2613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 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 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轻症重疾保险金 60000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轻症 疾病,将额外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300000 一、若初次被 专科医生确诊达到 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 18 周岁,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 18 周岁,且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三、若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将按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300000 若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将按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300000 若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且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若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将按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0 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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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有
2.特定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有
3.身故保险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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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保障内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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