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龙行富贵定期寿险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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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保障灵活可选,保障因一般、意外、重大自然灾害、公共交通意外、自驾车意外、高速列车意外或航空意外导致的身故
保险期限: 10/18/20/30年  
缴费方式: 年交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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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则我们按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我们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 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的105%; (2)合同的基本保额。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因合同列明的3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我们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 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的105%; (2) 合同的基本保额的2倍。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因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我们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 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的105%; (2) 合同的基本保额的3倍。

 

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因发生自驾车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我们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 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的105%; (2) 合同的基本保额的3倍。

 

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因发生高速列车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我们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 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的105%; (2) 合同的基本保额的4倍。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因发生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180日内身故,则我们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 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的105%; (2) 合同的基本保额的4倍。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则我们按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我们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 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的105%; (2)合同的基本保额。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因合同列明的3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我们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 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的105%; (2) 合同的基本保额的2倍。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因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我们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 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的105%; (2) 合同的基本保额的3倍。
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因发生自驾车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我们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 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的105%; (2) 合同的基本保额的3倍。
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因发生高速列车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我们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 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的105%; (2) 合同的基本保额的4倍。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因发生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180日内身故,则我们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 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的105%; (2) 合同的基本保额的4倍。

投保须知

犹豫期
自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5个自然日为犹豫期。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第2.3条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第2.3条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或参与殴斗;


(2)被保险人猝死;


(3)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


(5)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


(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


(7) 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第2.3条约定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搭乘观光客机;


(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3) 公共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公共交通工具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4) 被保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货物的部分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5) 被保险人扒车、跳车。


四、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第2.3条约定的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搭乘非法运营的乘用车;


(2) 乘用车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乘用车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3) 被保险人驾驶超载乘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伤害事故而遭受伤害;


(4) 被保险人处于乘用车中专门用于放置货物的部分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5) 被保险人扒车、跳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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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18-6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已交保费×105%
意外身故 (已交保费×105%)或基本保额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 (已交保费×105%)或2倍基本保额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已交保费×105%)或3倍基本保额
自驾车意外身故 (已交保费×105%)或3倍基本保额
高速列车意外身故 (已交保费×105%)或4倍基本保额
航空意外身故 (已交保费×105%)或4倍基本保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猝死、吸食毒品、酒驾、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怀孕、流产或分娩;扒车、跳车;因整容手术等导致的医疗事故;搭乘观光客机、非法运营的乘用车;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附加龙行富贵定期寿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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