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健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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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健康保障产品,提供60种重疾+15种特定疾病保障,身故以及全残也可提供赔付。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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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上述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 日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本合同实际支付保费,且不再给付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这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发生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约定的保险事故,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等待期后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9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照该重大疾病所属的组别及下表列明的该组别对应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进行给付,但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等待期后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同时发生本合同第9 条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则我们仅给付该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对应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金额最高的一项。我们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后,则不再承担特定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等待期后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10 条约定的特定疾病,则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每种特定疾病对应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1 次为限,多种特定疾病对应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3 次,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且不再给付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之后(含24 时)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以下三者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且不再给付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 基本保险金额;
(2) 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
(3) 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或全残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因合同等待期后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 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第9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按照该重大 疾病所属的组别及下表列明的该组别对应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进行给付,但若被保 险人因合同等待期后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同 时发生合同第9 条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则仅给付该两种或 两种以上重大疾病对应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金额最高的一项。承担重大疾病 保险金给付责任后,则不再承担特定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因合同等待期后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合同第10 条约定的特定疾病,则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每种特定疾病对应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1 次为 限,多种特定疾病对应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3 次,保险责 任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于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按 合同已支付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同时致成一项以 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且不再给付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和重 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于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之后(含24 时)身故或全 残,则按以下三者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同时 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且不再给付合同的特定疾病 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 基本保险金额; (2) 合同已支付保险费; (3) 被认定身故或全残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因下列1-8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1-6 项情形之一或第9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9.2.28 所约定的因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不属于本项责任免除);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但我们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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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康健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谁能保

0-65周岁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第一组重疾 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第二组重疾 (基本保额×150%)或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第三组重疾 (基本保额×200%)或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特定疾病 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20%
身故或全残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
满18周岁 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注:疾病等待期期限,以生效保单为准

重大疾病保哪些

特定疾病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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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障。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限:5/20/30年、至18/60周岁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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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障。
投保年龄:28天-60周岁
保险期限:1年
适合人群: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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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定疾病保险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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