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175000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 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 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 额的350%给付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1)合同生效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2)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75000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 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合同终止,我们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 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0%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金。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1400000 | 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在180日内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7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7500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 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合同终止,我们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 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 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 ,我们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 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合同继续有效。 |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175000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 疾,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 金;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0%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祝寿金 | 3750 | 自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 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7.5%给付祝寿金。 |
生存保险金 | 1500 | 自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前, 若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
豁免保险费 | 6893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合同终止,我们退还合同所交保险费;因前述以外情形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豁免身故日或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以后的合同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身故日或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以后的合同各期保险费。 |
满期保险金 | 175000 | 若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50%给付满期保险金。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大瑞鑫(典藏版) | 至85周岁 | 20 | 6893 |
附加险 | 国寿附加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 | 至75周岁 | 10 | 44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大瑞鑫(典藏版) | 至85周岁 | 20 | 6893 | 豁免保险费 | 6893 |
满期保险金 | 175000 | |||||
身故保险金 | 175000 | |||||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175000 | |||||
生存保险金 | 1500 |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75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75000 | |||||
祝寿金 | 3750 | |||||
附加险 | 国寿附加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 | 至75周岁 | 10 | 440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1400000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一.固定和浮动收益
关爱金:合同生效满三年至59周岁,每年可领关爱金:1500元,累计可领:78000元
祝寿金:60起至84岁,每年可领祝寿金:3750元,累计可领:93750
分红金:按 中 等红利水平计算,中途不领取,至85周岁,红利总额约达:195413
满期金:被保险人生存至85周岁,可领取祝寿金:175000
二.复利结算:
“基本收益”关爱金,祝寿金,分红金,免费转入金账户,以每月复利方式月月滚存,实现利益最大化;合同保证金账户年收益不低于2.5%,收益上不封顶,独享保险公司投资回报,现在金帐户年化收益率5.05%。
追加投资:合同期内可随时增加金账户万能险保费,让资金无忧增值;
灵活支取:投保人有权随时支取金账户资金,费用全免。兼顾教育、养老、传承、增值。
三.重疾保障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重大疾病,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若特定疾病发生在上述情况180日后,获一次性给 0.75万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若患重大疾病,获给付17.5万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至身体高残,给付17.5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给付主险保费的105%;若于180日后身故,给付17.5万身故金
四.意外身故保障
18周岁前因意外身故,无息退还所交保费;
18周岁后意外身故保障
航空意外127.5万 (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
上述情况外意外37.5万
18至75周岁前意外身故,给付2倍金账户余额价值;其他年龄身故,领取1倍金账户余额价值。
五.豁免功能: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且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投以后除本合同意外险外保险费。真正让“爱”不留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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