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新生儿宝宝组合保障计划-以0岁男宝宝为例
包含产品 :
4484.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男
侧重险种 :
意外险少儿险重疾险医疗险
“优势明显,PK所有2016版重疾险:保障全、保费低、轻症双豁免、且投保人豁免保费返还!轻症重疾115种、寿险、全残、终末期疾病、儿童高发疾病充分涵盖。轻症额度额外给付,轻症重疾最高可赔付230%保额!投被保险人轻症双豁免。轻症重疾、身故全残皆豁免,附加投保人豁免交费期满后,重疾、身故、全残返还附加险保费。目前市场独一无二!重疾绿色通道:专家门诊、专家病房、专家手术等。省内、省外就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500000
意外身故保险金:200000
意外伤残保险金:2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5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 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 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应按保险单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应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无息退还给保险人。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200000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附录《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附录》”)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附录》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 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65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按以下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 续有效: 1.首次及第二次发生轻症疾病,每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的20%; 2.第三次及以后发生轻症疾病,每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的30%。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20000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180)天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含自费药品费用2000元。 |
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 | 100 | (一)意外住院基本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遵照执业医师医嘱而入住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单列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住院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住院基本保险金。 在同一保险单年度内,对同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的住院治疗,保险人给付的天数最长不超过一百(100)天。 (二)意外住院双倍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遵照执业医师医嘱而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将予以双倍意外住院基本保险金,作为意外住院双倍保险金。 在同一保险单年度内,对同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的重症监护病房治疗,保险人给付的天数最长不超过三十(30)天。 (三)对被保险人任意一天的住院治疗,保险人只能按意外住院基本保险金或意外住院双倍保险金给付其中一项。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 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保险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2.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达到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 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4350 | 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 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 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少儿意外伤害保险计划 | 1年 | 1年 | 134 |
主险 | 天安人寿健康源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435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少儿意外伤害保险计划 | 1年 | 1年 | 134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200000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20000 | |||||
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 | 100 | |||||
主险 | 天安人寿健康源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4350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650000 |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4350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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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岁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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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5岁每年领取保额满足教育年金计划、26岁本金100%返还!孩子教育金刚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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