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生命康健无忧 B 款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 富德生命人寿
- 产品特色: 终身健康保障产品,提供81种重疾+41种轻症疾病赔付,身故以及全残皆可提供保障,最多可保障两个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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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富德生命康健无忧 B 款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856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400000 | 1.若第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释义三)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合同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第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非因意外 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3.若第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第一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 400000 | 1.若第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将 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第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非因意外 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3.若第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将按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第一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保险金 | 80000 | 在第一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不含70 周岁)之前,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 给付责任: 1.若第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将 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第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非因意外 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 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3.若第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将按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
第一被保险人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8560 | 1.除另有约定外,若第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将豁免自第一被保险人确诊 首次患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日起合同投保人应交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 纳,合同继续有效; 2.若第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将豁免自第一 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日起合同投保人应交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 险费视为已交纳,合同继续有效。 |
第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1.若第二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不 承担第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合同的第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 止,合同继续有效; 2.若第二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非因意外 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合同的第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3.若第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将按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的第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合同继续有效; |
详细介绍
收起详情
2017/05/24 15:39:58
侧重险种:
需求分析:
- 最高保额:
- 68万
- 年缴保费:
- 7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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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 | 富德生命康健无忧 B 款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716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400000 | 1.若第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释义三)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合同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第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非因意外 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3.若第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第一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 400000 | 1.若第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将 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第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非因意外 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3.若第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将按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第一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保险金 | 80000 | 在第一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不含70 周岁)之前,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 给付责任: 1.若第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将 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第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非因意外 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 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3.若第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将按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
第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1.若第二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不 承担第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合同的第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 止,合同继续有效; 2.若第二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非因意外 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合同的第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3.若第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将按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的第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合同继续有效; |
第一被保险人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7160 | 1.除另有约定外,若第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将豁免自第一被保险人确诊 首次患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日起合同投保人应交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 纳,合同继续有效; 2.若第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将豁免自第一 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日起合同投保人应交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 险费视为已交纳,合同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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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4 15:20:41
侧重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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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保额:
- 68万
- 年缴保费:
- 7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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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富德生命康健无忧 B 款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752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400000 | 1.若第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释义三)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合同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第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非因意外 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3.若第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第一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 400000 | 1.若第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将 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第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非因意外 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3.若第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将按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第一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保险金 | 80000 | 在第一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不含70 周岁)之前,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 给付责任: 1.若第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将 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第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非因意外 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 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3.若第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将按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
第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1.若第二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不 承担第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合同的第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 止,合同继续有效; 2.若第二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非因意外 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合同的第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3.若第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将按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的第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合同继续有效; |
第一被保险人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7520 | 1.除另有约定外,若第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将豁免自第一被保险人确诊 首次患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日起合同投保人应交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 纳,合同继续有效; 2.若第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将豁免自第一 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日起合同投保人应交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 险费视为已交纳,合同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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