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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6.00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41岁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保费低廉,保障齐全”
身故保险金:1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0000
全残保险金:100000
轻症保险金:20000
由保险代理人 吴美玲 设计
山东烟台 华夏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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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100000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日内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已交保险费意外伤害 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将 按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 15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三、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的,我们将 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0000 一、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 患合同所列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 或多种,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 同终止。 二、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 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 或多种,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100000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日内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意外伤害 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且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将 按已交保险费的 150%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三、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且已满 18 周岁的,我们将 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轻症保险金 2000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不同轻症病种可赔付五次
疾病终末期 100000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日内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 给付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终末期,且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将 按已交保险费的 15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三、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终末期,且已满 18 周岁的,我们将 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轻症豁免保费 10000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华夏常青树健康保障计划 终身 20年 3506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主险 华夏常青树健康保障计划 终身 20年 3506 疾病终末期 100000
轻症保险金 20000
轻症豁免保费 100000
全残保险金 100000
身故保险金 1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0000
201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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