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常青树2016
包含产品 :
3506.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41岁 男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保费低廉,保障齐全”
身故保险金:1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0000
全残保险金:100000
轻症保险金:2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日内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已交保险费意外伤害 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将 按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 15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三、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的,我们将 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一、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 患合同所列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 或多种,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 同终止。 二、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 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 或多种,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100000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日内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意外伤害 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且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将 按已交保险费的 150%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三、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且已满 18 周岁的,我们将 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轻症保险金 | 2000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不同轻症病种可赔付五次 |
疾病终末期 | 100000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日内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 给付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终末期,且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将 按已交保险费的 15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三、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终末期,且已满 18 周岁的,我们将 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轻症豁免保费 | 1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华夏常青树健康保障计划 | 终身 | 20年 | 3506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华夏常青树健康保障计划 | 终身 | 20年 | 3506 | 疾病终末期 | 100000 |
轻症保险金 | 20000 | |||||
轻症豁免保费 | 100000 | |||||
全残保险金 | 100000 |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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