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悦医疗保险(A 款) (停售)

中国人寿
产品特色: 短期医疗保障产品,可续保至80周岁,意外以及疾病住院必需且合理的费用都给予报销,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等治疗也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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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保险方案
2017/05/26 14:58:23
侧重险种:
适用人群:
适用性别:
投保年龄:
需求分析:
最高保额:
300万
年缴保费:
3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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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保费(元)
主险 国寿康悦医疗保险(A 款) 1年年 1年 314
保障项目保 额说 明
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600000 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六十日(按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六十日的限 制) 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不含特需、国际医疗部、外宾病房、干部病房、 VIP 病房)或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每次住院自住院之日起 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合同约定的住院费用,按照合同医疗保险金 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200000 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六十日(按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六十日的限 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或认可的其他医 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 析或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合同约 定的特殊门诊治疗费用,按照合同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 用保险金。
最高累计赔付金额3000000 保单医疗最高累计赔付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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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8 18:39:41
侧重险种:
适用人群:
适用性别:
投保年龄:
需求分析:
最高保额:
90万
年缴保费:
5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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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保费(元)
主险 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年年 1年 220
国寿康悦医疗保险(A 款) 1年年 1年 875
少儿国寿福至尊版 终身 20年 4315
保障项目保 额说 明
身故保险金300000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5000 (1)未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客户,可享受高额住院费用补偿,减轻家庭负担。(2)已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客户,可对公费、社保报销后的剩余部分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让您的保障更加全面。
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600000 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六十日(按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六十日的限 制) 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不含特需、国际医疗部、外宾病房、干部病房、 VIP 病房)或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每次住院自住院之日起 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合同约定的住院费用,按照合同医疗保险金 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200000 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六十日(按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六十日的限 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或认可的其他医 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 析或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合同约 定的特殊门诊治疗费用,按照合同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 用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0 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轻症疾病保险金60000 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300000 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少儿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少儿疾病保险金;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少儿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00000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200000 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以驾驶员身份驾驶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外,再按第一款确定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外,再按第二款确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300000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持有效客票搭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外,再按第一款确定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金额的200%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持有效客票搭乘附加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外,再按第二款确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金额的200%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100000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保险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保险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当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伤残,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保险公司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若投保时已达《标准》所列的伤残或保险期间内因附加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达到《标准》所列的伤残后,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伤残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保险公司仅在后次伤残程度较高的情况下给付后次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并扣除投保时已达《标准》所列的伤残或保险期间内因附加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达到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4315 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特定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少儿疾病豁免保险费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少儿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少儿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少儿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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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2 14:47:23
侧重险种:
适用人群:
适用性别:
投保年龄:
需求分析:
最高保额:
300万
年缴保费:
3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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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保费(元)
主险 国寿康悦医疗保险(A 款) 1年年 趸交 318
保障项目保 额说 明
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600000 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六十日(按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六十日的限 制) 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不含特需、国际医疗部、外宾病房、干部病房、 VIP 病房)或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每次住院自住院之日起 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合同约定的住院费用,按照合同医疗保险金 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200000 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六十日(按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六十日的限 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或认可的其他医 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 析或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合同约 定的特殊门诊治疗费用,按照合同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 用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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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期限: 1年
相关投保指南
随着年龄的增长,特别是有了宝宝以后,感觉自己的生活发生了好大的变化,身上担子重了起来,压力越来越大了。
在这个“谈癌色变”的年代,能保障癌症的重疾险颇为人们青睐。然而,有一种癌症却被绝大多数重疾险排除在重疾保障之外,那就是原位癌。
商业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险法第95条)两大类,我们今天谈的是,以生命或者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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