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爱无忧两全保险(2.0版) (停售)

太平洋保险
产品特色: 专属癌症长期保障产品,0至50周岁都可投保,三种保障期限可供选择,针对轻症可额外领取保险金,多种常见癌症可多倍赔付,满期可返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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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保额:
100万
年缴保费:
1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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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保费(元)
主险 太平洋爱无忧两全保险(2.0版) 至60周岁年 20年 1680
保障项目保 额说 明
身故全残保险金33600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年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41周岁(不含41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爱无忧2.0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60%; ②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41周岁但未满61周岁(不含61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合同及附加爱无忧2.0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40%; ③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61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合同及附加爱无忧2.0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20%。 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及附加爱无忧2.0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满期保险金33600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您根据合同及附加爱无忧2.0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33600。
癌症保险金250000 假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为癌症(恶性肿瘤),按以下责任给付保险金。 1.甲状腺癌,1倍保额:25万。 2.一般癌症,2倍保额:50万。 3.高发癌症,3倍保额:75万 女性高发癌症:肺癌、乳腺癌、子宫癌; 男性高发癌症:肺癌、肝癌、前列腺癌。
癌症轻症保险金250000 假如发生的是癌症轻症,给付基本保额的1倍。
轻症癌症豁免保费31920 假如在缴费期内,先发生的癌症轻症,那么理赔基本保额25万元,后期保费豁免,保障权益继续有效。 1.再发生一般癌症,继续理赔50万; 2.或者再健康生存,满期仍然返还20年应交保费的100%,包括未交部分,一共3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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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重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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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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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保额:
60万
年缴保费:
54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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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保费(元)
主险 太平洋爱无忧两全保险(2.0版) 至70周岁年 20年 5444
保障项目保 额说 明
身故全残保险金174208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年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41周岁(不含41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爱无忧2.0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60%; ②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41周岁但未满61周岁(不含61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合同及附加爱无忧2.0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40%; ③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61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合同及附加爱无忧2.0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20%。 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及附加爱无忧2.0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满期保险金108880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您根据合同及附加爱无忧2.0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保险费豁免5444 缴费期内若发生癌症轻症理赔,豁免后续应交的主附险保险费。
癌症保险金200000 180天内,若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癌症,给付主附险已交保费5444元 180天后,若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癌症,按照对应保额给付。 1 甲状腺癌:给付200000元 2 除甲状腺癌及男女特定癌症以外的癌症:给付400000元 3 男女特定癌症:给付600000元 男性特定癌症:肺癌,肝癌,前泪腺癌 女性特定癌症:肺癌,乳腺癌,子宫癌
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200000 180合同天后,若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癌症轻症,给付200000元的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该项责任终止,其它责任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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