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女士30岁重疾保额50万带绿通服务
包含产品 :
1100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女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单次重疾、轻症赔付,保障全面自带轻症豁免责任,在主体保险公司中产品优势明显,更多产品咨询欢迎加V咨询18910909726”
身故保险金:5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50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100000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11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将按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如果身故时未满18 周岁(不含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2)如果身故时已满18 周岁(含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见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将按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11000 | 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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