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宝贝幸福金生卓越版B款健康保障计划
包含产品 :
4327.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男
侧重险种 :
意外险少儿险重疾险医疗险
“全面解决儿童健康保障(包括75种大病、35种轻症大病、高保额少儿特点大病(白血病、I型糖尿病、川崎病)、普通意外伤残保障、普通住院医疗报销、津贴,保障到80岁,满期时可以支取一笔养老长寿金,保额年年增长、抵御医疗通胀趋势,尤其有行业独创“重疾海外专家会诊”服务,打破了同业公司只提供赔保额的“保财”功能,提升到了“保财+保命”的整体解决方案,让更多客户都能享受到富人才独享的高端医疗服务!”
住院津贴保险金:50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5000
重大疾病海外专家会诊医疗保险金:2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50 | 保单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在指定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1. 自保单生效日次日零时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2. 自保单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90 日后(若为续保合同,则不受该90 日期限的限制)患疾病; 住院津贴保险金计算公式为: 住院津贴保险金=计算天数(即每次住院实际天数-3 天)×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15000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指定医院进行疗,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对扣除已获得补偿的自付部分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照85%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重大疾病海外专家会诊医疗保险金 | 200000 | 若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所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 “重大疾病”(或“危重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或危重疾病),附加合同终止。自重大疾病(或危重疾病)确诊日起一年内,可针对该重大疾病(或危重疾病)向保险公司提出重大疾病海外专家会诊服务申请,经保险公司同意,应通过保险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获得重大疾病海外专家会诊服务,保险公司负责支付由此产生的重大疾病海外专家会诊费用,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重大疾病海外专家会诊费用包括专家会诊费、 后续随诊费、会诊报告解读费、快递传输费和翻译费。 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而直接通过保险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获得的重大疾病海外专家会诊服务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未通过保险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而获得的重大疾病海外专家会诊服务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投保几份本附加合同,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金责任的重大疾病海外专家会诊服务以一次为限。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附加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效力中止情形的,则按照附加条款第3.3款的约定执行: 一、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自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附加条款第6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在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条款第6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向您返还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附加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者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卓越版重大疾病保险(B款)》均终止。身故保险金为: (1)若身故时已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身故时的有效保险金额; (2)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身故时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卓越版重大疾病保险(B款)》已交付的保险费,加上合同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及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卓越版重大疾病保险(B款)》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保险公司向您返还身故时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合同终止。同时,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卓越版重大疾病保险(B款)》也终止,我们向您返身故时该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保险费豁免 | 3128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保险条款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自发生保险事故后首个保险费应付日开始,豁免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若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的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90 日后(不含第90 日),或在续保的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初次罹患并被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保险条款第6 条中“少儿特定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少儿特定疾病,按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100000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所列伤残,根据评定标准和伤残评定原则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5000 | 保单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且发生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该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的100%承担给付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1.自保单生效日次日零时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2.自保单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30 日后(若为续保合同,则续保合同不受该30 日期限的限制)患重大疾病以外的疾病;3.自保单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若为续保合同,则续保合同项下没有该180日期限的限制)初患并被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重大疾病。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条款第6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条款第6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向您返还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合同终止。 |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100000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或者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保险公司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卓越版重大疾病保险(B款)》均终止。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 (1)若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周岁,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永久完全残疾时的有效保险金额; (2)若永久完全残疾时未满18周岁,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永久完全残疾时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卓越版重大疾病保险(B款)》已交付的保险费,加上合同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及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卓越版重大疾病保险(B款)》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向您返永久完全残疾时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合同终止。同时,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卓越版重大疾病保险(B款)》也终止,保险公司向您返还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该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30000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自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附加条款第6条中“轻症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附加条款第6条中“轻症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返还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同时,主险合同也终止,保险公司向您返还主险合同已交的保险费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特别保险金 | 5000 | 保单有效期内,如果因重大疾病而在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按照所赔付的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未达到所发生的合理的住院医疗费总额,则对合理医疗费用总额减去给付的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后的剩余部分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特别保险金的责任,该项给付责任的额度以保险金额为限。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3128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条款第6条中“轻症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保险公司豁免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轻症疾病保险费豁免责任终止。 若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条款第6条中“轻症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向您返还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合同终止。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恒安标准幸福金生卓越版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 至80周岁 | 20年 | 1946 |
附加险 | 恒安标准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145 |
附加险 | 恒安标准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75 |
附加险 | 恒安标准附加住院医疗保险(C款) | 1年 | 1年 | 470 |
附加险 | 恒安标准附加儿童意外伤害保险(2014) | 1年 | 1年 | 90 |
附加险 | 恒安标准附加少儿特定疾病保险 | 1年 | 1年 | 260 |
附加险 | 恒安标准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2015) | 20年 | 19年 | 76 |
附加险 | 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卓越版重大疾病保险(B款) | 至80周岁 | 20年 | 436 |
附加险 | 恒安标准附加重大疾病保险(C 款) | 至80周岁 | 20年 | 728 |
附加险 | 恒安标准附加重大疾病海外专家会诊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83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恒安标准幸福金生卓越版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 至80周岁 | 20年 | 1946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100000 | |||||
附加险 | 恒安标准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145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50 |
附加险 | 恒安标准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75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15000 |
附加险 | 恒安标准附加住院医疗保险(C款) | 1年 | 1年 | 470 | 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5000 |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特别保险金 | 5000 | |||||
附加险 | 恒安标准附加儿童意外伤害保险(2014) | 1年 | 1年 | 90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100000 |
附加险 | 恒安标准附加少儿特定疾病保险 | 1年 | 1年 | 260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附加险 | 恒安标准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2015) | 20年 | 19年 | 76 | 保险费豁免 | 3128 |
附加险 | 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卓越版重大疾病保险(B款) | 至80周岁 | 20年 | 436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30000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3128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
附加险 | 恒安标准附加重大疾病保险(C 款) | 至80周岁 | 20年 | 728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附加险 | 恒安标准附加重大疾病海外专家会诊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83 | 重大疾病海外专家会诊医疗保险金 | 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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