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太平福利金佑重疾保障计划
包含产品 :
988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6岁 男
侧重险种 :
养老险重疾险人寿险理财险
“保障80种重疾,重疾提前给付有效保额(保额加分红);保障20种轻症,轻症额外给付有效保额(保额加分红)的20%;轻症豁免保费;年金转换,健康养老随需而变。”
身故保险金:2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0
特定疾病保险金:40000
豁免保险费:988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一、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如果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合同的标准体 年交保险费+附加福利关爱重疾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合同中提及的附加福利关爱重疾合同是指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福利关爱重大疾病保险》。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身故时的交费方式为基础计算,如果为趸交则对应趸交标准体保险费率,如果为分期支付则对应年交标准体保险费率。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身故时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的年龄计算。附加福利关爱重疾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身故时附加福利关爱重疾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的年龄计算。 2.如果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如果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及附加福利关爱重疾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只给付合同及附加福利关爱重疾合同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关于红利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第八条“红利分配”的相关规定处理。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1.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2.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按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40000 | 1.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9880 | 如果符合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在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豁免自特定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特定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太平福利金佑终身寿险(分红型) | 终身 | 20年 | 6040 |
附加险 | 太平附加福利金佑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384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太平福利金佑终身寿险(分红型) | 终身 | 20年 | 6040 | 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附加险 | 太平附加福利金佑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3840 | 豁免保险费 | 9880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4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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