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华夏福全面风险保障计划
包含产品 :
16251.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意外险养老险重疾险医疗险
“全面解决家庭经济支柱的意外保障、高端医疗费用、重疾高额保障问题”
一般医疗保险金 :1000000
身故保险金:500000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44288
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3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合理且必要的住院费用和住院前后各7天的门急诊费用。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三、若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一)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三)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44288 |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着全残的,我们按照当时已交保费的160%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且自伤害发生180天内因该意外导致身故或着残疾的,按照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 |
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200000 | 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身故或着全残的,我们按照本合同所列的基本保额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100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且需要住院治疗的,我们将按照合同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住院天数以180天为限。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合理且必要的住院费用和住院前门急诊费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给予该项保险金。 |
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三、若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一)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三)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
祝寿金 | 258800 | 若在年满 8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20000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自该意外伤害发生起180天内因该意外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我们按照实际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部分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给付。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400000 | 被保险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并于自灾害发生180天内因该意外导致身故或着全残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保险金。 |
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2000000 | 被保险人合法驾驶或着乘坐私家车、不以商业营运为目的而租赁点租用车、单位公务车或着单位商务用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于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身故或着全残的,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额的10倍给付家乘车保险金。 |
轻症保险金 | 125000 |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者于合同生效90天后因意外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罹患本合同规定轻症的一种或者多种,按照合同规定给付轻症保险金,以三次为限,第一次是20%,第二次是25%,第三次是30% |
重疾保险金 | 500000 |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90天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照已交保费给付重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或者生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列的重疾的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照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重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之后至60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者生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罹患被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照确诊当时的基本保额、已交保费和现金价值三者取大值进行赔付。 4.被保险人60周岁之后,因意外伤害或者生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少,我们按照确诊当时的1.2倍基本保额、已交保费和现金价值三者较大者进行赔付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4000000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飞机期间发生意外,并于该意外发生180天内身故或着全残的,我们按照20倍的基本保额赔付航空意外保险金。 |
指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2000000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火车、地铁、轻轨、轮船、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于该意外发生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着全残的,我们按照10倍的基本保额赔付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1.被保险人于生效90天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为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我们按照已交保费给付终末期保险金。 2.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者生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为疾病终末期的,我们按照已交保费的2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3.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者生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为疾病终末期的,我们按照确诊当时的基本保额、已交保费和现金价值三者最大者进行赔付。 |
轻症豁免保费 | 12940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生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我们将豁免自轻症确诊之日起之后的各期保费 |
满期保险金 | 33216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满期,我们按照所交保费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守护神综合意外保障计划 | 1年 | 趸交 | 235 |
主险 | 华夏护身福两全保险(2016) | 至75周岁 | 10年 | 2768 |
主险 | 华夏福两全保险 | 终身 | 20年 | 12940 |
主险 | 华夏医保通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 1年 | 趸交 | 308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守护神综合意外保障计划 | 1年 | 趸交 | 235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100 |
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 300000 |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20000 | |||||
主险 | 华夏护身福两全保险(2016) | 至75周岁 | 10年 | 2768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4000000 |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44288 | |||||
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2000000 | |||||
满期保险金 | 33216 | |||||
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200000 | |||||
指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2000000 |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400000 | |||||
主险 | 华夏福两全保险 | 终身 | 20年 | 12940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轻症保险金 | 125000 | |||||
轻症豁免保费 | 12940 | |||||
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
重疾保险金 | 500000 | |||||
祝寿金 | 258800 | |||||
主险 | 华夏医保通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 1年 | 趸交 | 308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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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5.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重疾险人寿险
“1、轻症不分组,赔付后豁免保费,保单继续有效。2、附加少儿,男女性特别关爱金,获得额外保障。”
10203.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重疾险人寿险
“保障灵活可选;“模块化”定制投保;一次交费,多次赔付;终身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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