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25岁男士一生保重疾综合险
6222.00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25岁   
侧重险种 : 意外险养老险重疾险医疗险
“1中意25岁男士最低配置标准。无定点医院之分,全国二级以上都可以,全球通赔。2,重大疾病100种,含终末期疾病,以后发病不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只要属于大病范畴,赔付。”
恶性肿瘤保险金:100000
意外身故保险金:50000
意外身故保险金:10000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200000
由保险代理人 宋根柱 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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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恶性肿瘤保险金 100000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符合下述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恶性肿瘤且于确诊30天后仍然生存的,我们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50000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的,将按该事故发 生时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 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10000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我们将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附加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及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总额达到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200000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后,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等额减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210000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向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合同随即终止:(1)累计已支付的合同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2)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大手术津贴保险金 10000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并已经进行本条款约定的“重大手术及治疗”的,我们按100倍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手术津贴保险金”。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每种“重大手术及治疗”只给付一次“重大手术津贴保险金”。若同一次手术中,针对同一器官实施的手术同时满足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手术及治疗”定义时,我们仅按其中一种“重大手术及治疗”给付“重大手术津贴保险金”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5000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中国境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病并因该疾病入住医院诊断、治疗,或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停留,自每次出境之日起90天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病并因该疾病(不包括该次出境前已出现的疾病或症状)经急诊入住医院诊断、治疗,我们将按照条款约定的方式给付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特定门诊手术费用补偿保险金 5000 若被保险人在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中国境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病并因该疾病接受特定门诊手术,或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停留,自每次出境之日起90天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病并因该疾病(不包括该次出境前已出现的疾病或症状)经急诊接受特定门诊手术,我们将按照条款约定的方式给付特定门诊手术费用补偿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10000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类别,在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后,我们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存在的意外伤害所致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附加合同终止。
住院津贴保险金 100 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从每次住院的第3天开始每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住院天 数-2天,只给付整数天的住院津贴保险金。
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100000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接受正规治疗,自首次确诊之日起满五年后经专科医生确诊仍然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确诊时附加合同仍有效,我们将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50000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合同所附《人身保 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类别,在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 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后,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 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 10000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在医院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的最高给付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接受治疗,我们所承担的医疗费用以附加合同签发地的医院处理类似情形所需的费用为限。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包括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我们将不再对已经获得补偿的部分进行赔付。
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200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第1天开始每日按2倍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每次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重症监护病房的实际住院天数,我们只给付整数天的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我们在给付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时,不再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内,“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30天。
抚恤金给付 3000 若身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3000 元抚恤金。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及特定门诊手术费用补偿保险金给付方式及限额 5000 若被保险人入住医院首日或接受特定门诊手术时年满十八周岁:(1)若被保险人已从除新农合以外的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将对实际支出的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费用及特定门诊手术费用在扣除已获得的费用补偿后,按100%给付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已从新农合获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将对实际支出的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费用及特定门诊手术费用在扣除已获得的费用补偿后,按80%给付保险金。(3)若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将对实际支出的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费用及特定门诊手术费用在扣除已获得的费用补偿后,按60%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入住医院首日或接受特定门诊手术时未年满十八周岁:(1)若被保险人入住医院首日或接受特定门诊手术时年满三周岁,我们将对实际支出的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费用及特定门诊手术费用在扣除已获得的费用补偿后,按100%给付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入住医院首日未年满三周岁,我们将对实际支出的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费用在扣除已获得的费用补偿后,按60%给付保险金。上述已获得的费用补偿包括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对于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的给付不超过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限额,每日的床位费给付不超过每日床位费限额,每次住院治疗的住院费用和特定门诊手术治疗的特定门诊手术费用的累计给付总额不超过总赔偿限额。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意外事故间歇性入住医院治疗或进行特定门诊手术治疗,前次出院日期或手术日期与后次住院首日或手术日期间隔未达90天,则我们对因该疾病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治疗所产生的住院费用及特定门诊手术费用的累计给付总额以总赔偿限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住院诊断、治疗或接受特定门诊手术,我们将参考附加合同签发地的医院处理类似情形所需的费用进行保险金的给付。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201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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