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一生无忧恶性肿瘤危重疾病保险 (在售)
- 恒安标准人寿
- 产品特色: 属于长期恶性肿瘤健康保障产品,提供恶性肿瘤,原位癌,保险费豁免,身故或永久全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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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恒安标准一生无忧恶性肿瘤危重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116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200000 | 若在保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保险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初次罹患并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保险条款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若在保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保险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 180 日),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保险条款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返还保险合同终 止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
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 | 50000 | 若在保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保险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保险条款约定的原位癌,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25%给付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责任终止。 若在保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保险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 180 日),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保险合同约定的原位癌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保险条款约定的原位癌,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返还保险合同终止时 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
保险费豁免 | 1160 | 若符合上述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在给付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的同时,豁免您自被确诊为原位癌以后保险合同续期保险费的交付义务, 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 |
身故保险金 | 1160 | 若在保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保险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1160 | 若在保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保险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永久完全残疾,保险公司按照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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