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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7.00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5岁   
侧重险种 : 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
“水、陆、空、私家车(驾驶或乘坐都保)身价保证金75岁前1200000”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0000
意外身故保险金:1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0
住院医疗保险金:10000
由保险代理人 张红永 设计
河南南阳 民生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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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0000 若遭受意外事故,需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本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 的实际医疗费用五十元以上部分按 9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赔偿, 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已获得各种赔偿后的差额。
意外身故保险金 100000 合同有效期内遭意外身故,并自身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原因导身故不包括猝死,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200000 (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经诊断于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 诊初次患有合同附表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 保险金”,责任终止。“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 起一年后,经诊断首次发生并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的重 大疾病所属组别中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终止。“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住院医疗保险金 10000 若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的疾病在指定或认可的 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对于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须且合理 的实际医疗费用,按下列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投保或续保时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照在住院治疗 期间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 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 9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照在住院治 疗期间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 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 70%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2)投保或续保时没有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在住院治 疗期间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 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 7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照在住院治疗 期间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 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 90%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每日住院保险金 20 若因遭受意外事故入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无论投保多少份本保险,均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伤害每日住院保险金: 20 元/天×(实际天数-3 天) ,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同一次住院治疗跨保险单年度时,本公司承担前一保险单年度的保险责任,给付每日住院保险金同样以累计 一百八十天为限。被保险人在三天之内因同一原因重新住院的,视为同一次住院。
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 10000 若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的疾病住院治疗,对于住院前 30 天(含住院当天)及出院后 30 天(含出院当天)内,因为与保险期间内住院相同的原因在 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根据门急诊治疗支出的、必须 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按下列约定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 (1)投保或续保时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照被保险人门急诊治疗 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 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 90%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照被保险人门急诊治疗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 获得补偿后余额的 70%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 (2)投保或续保时没有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照门急诊治 疗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 获得补偿后余额的 70%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照门急诊治疗 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 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 90%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40000 (1)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经诊断于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 诊初次患有合同附表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 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2)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经诊断首次发生并经 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第一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中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 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3)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经诊断首次发生并经 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第一次轻症疾病及第二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中的一 项或多项轻症疾病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第三 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疾病身故保险金 30240 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不包括猝死,按合同及意外伤害保险累计已交年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疾病保险金。保额根据所交保费*160%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1000000 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用运营的陆路、水路等公共交通工具㿱时遭意外身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180日内,将按以下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 6942 若经诊断于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附表一约定 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或附表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 病之日起,免予收取保险期间内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项责任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200000 若因意外或于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 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1000000 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私家车时遭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导致身故,将按以下金额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1000000 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持运航班有效机票乘坐商用运营飞机时,遭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200000 若因意外或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20790 合同保险单满期日时,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年交保险费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
前十年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60000 合同等待期后至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在按合同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约定,给付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司还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 “前十年重大疾病额外保障金”,且给付以两次为限。
生命末期关爱金 200000 若经诊断于合同等待期后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并认定 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所患疾病平均存活期不超过六个月,按确诊 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命末期关爱金”,合同终止。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2017-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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