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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产品 :
30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65岁 男
侧重险种 :
意外险医疗险
“65周岁皆可投保,保险期间一年,保障由意外引起的医疗费用、伤残、烧伤及身故,按约定比例给付医疗费用等”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00000
残疾保险金:100000
烧伤保险金:100000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若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 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95%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残疾保险金 | 100000 |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
烧伤保险金 | 100000 | 若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我们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二)的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10000 | 若自遭受上述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我们一次性扣除人民币五十元免赔额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百分之八十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国寿全家福意外伤害保险 | 1年 | 趸交 | 30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国寿全家福意外伤害保险 | 1年 | 趸交 | 300 | 残疾保险金 | 100000 |
烧伤保险金 | 100000 |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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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岁 男
侧重险种 :
医疗险
“投保年龄45—74周岁,三高及糖尿病患者均可免休检投保,零免赔,初次确诊后可再续保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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