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34岁女士40万保额常青树2017计划
包含产品 :
10772.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4岁 女
侧重险种 :
意外险养老险重疾险
“被保险人到80岁返还所交保费至终身,等身故在赔一次保额。保150种疾病,有疾病终末期和轻症豁免。”
重大疾病保险金 :400000
轻症保险金:100000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10772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4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400000 | 1.若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2.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1) 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 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3) 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
轻症保险金 | 100000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额外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10772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豁免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继续有效。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400000 | 1.若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2.若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3.若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1) 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 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3) 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
全残/身故 | 400000 | 给付400000元/已交保费/现金价值三项较大者 不幸全残/身故立即给付,保证家人生活,延续关爱 |
祝寿金(所交本金返还) | 215440 | 80周岁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继续有效至终身。即交20年是215440元。人走了还能拿到40万保额。所以最终保额肯定大于40万。因人而异有可能是615440,有可能是715440,有可能是815440。具体咨询我。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全能版) | 终身 | 20年 | 10772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全能版) | 终身 | 20年 | 10772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400000 |
轻症保险金 | 100000 |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10772 | |||||
全残/身故 | 40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400000 | |||||
祝寿金(所交本金返还) | 215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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