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大病来袭 从容面对--尊享+绿通+健康百分百
4551.00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侧重险种 : 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
“双剑合璧,同时解决看病难和看病贵!”
保障额度高:3000000
异地就医交通住宿补贴:5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包含70种重疾):15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包含30种轻症):45000
由保险代理人 黄凡 设计
福建厦门 泰康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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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保障额度高 3000000 药品范围:涵盖社保内外用药 最高可续保至99岁 终身给付限额:300万元 年度报销限额:50万元 年度基础免赔额:1万元
异地就医交通住宿补贴 5000 报销本人就医过程中的交通及住宿费用,省内2000元,省外5000元。
重大疾病保险金(包含70种重疾) 150000 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经医 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 种),我们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 种或者多种),或者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 种或者多种),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包含30种轻症) 45000 轻症独立保额,累计可给付3次,最高赔付135000元。 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经医 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 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 续有效。 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 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 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绿通就医服务 0 提供专家门诊手术、专业导诊、专家问诊及专家病房,医后复诊和电话随诊,多种服务加急预约服务,以及癌症靶向用药基因检测等贴心服务。
住院医疗金 500000 床位费和膳食费:限额1000元/天 重症监护费用:不设单项最高年限额 因意外或保单生效30天后因疾病住院治疗的,按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各项医疗费用。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100000 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费:年限额10万元 门诊肾透析:年限额10万元 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不设单项最高年限额 因意外或保单生效30天后因疾病住院进行特殊门诊治疗的,按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各项医疗费用。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71550 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 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 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合同的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豁免前 述期间内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 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高残保险金 150000 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非因 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高残,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身故/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高残,或者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 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给付 身故/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身故/高残时未满18 周岁(不含18 周岁生日),身故/高残保险金数额 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2) 如果身故/高残时已满18 周岁(含18 周岁生日),身故/高残保险金数额等 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201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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