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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00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侧重险种 : 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人寿险
“保障范围广,赔付次数多,重症,轻症,意外,医疗全覆盖,有事赔钱,没事养老,是一款性价此超高的万能险。”
轻症疾病保险金:60000
住院医疗保险金:2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0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40000
由保险代理人 胡经理 设计
江西南昌 新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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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 60000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每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保险公 司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仅对其中一种轻症疾病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金 200000 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合同利益条款第十条续保及按第十一条进行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状态变更的,不受本条规定的 30 日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对于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及膳食费、住院手术费、住院癌症放化疗费用和其他住院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条第 3 款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在附表中所列的上述各项住院医疗费用的日限额及年限额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和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合同终止。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40000 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合同利益条款第十条续保及按第十一条进行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状态变更的,不受本条规定的 30 日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进行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对每次门诊治疗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条第 3 款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在附表中所列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对累计给付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以附表中所列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年限额为限;保险公司在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保险金达到该项保险金年限额时,该保单年度保险公司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300000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本条第2款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本款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仅给付一项,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合同终止。
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 60000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条第2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条第2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前 10 年关爱保险金 60000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且于第10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且于第10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条第2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前10年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且于第10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且于第10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本条第3款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前10年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146160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视同自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康健华贵 A 款医疗保险 1年 趸交 172
主险 健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C1 款) 终身 30年 5040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主险 康健华贵 A 款医疗保险 1年 趸交 172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40000
住院医疗保险金 200000
主险 健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C1 款) 终身 30年 5040 前 10 年关爱保险金 6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 60000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146160
身故保险金 300000
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 6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2017-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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