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福2018保险计划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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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保险
- 产品特色: 属于健康保障计划,提供80种重大疾病和20种轻症疾病保障,身故和意外身故/伤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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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平安福2018保险计划 | 至109周岁年 | 30年 | 8500 |
附加险 |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8) | 1年年 | 1年 | 800 |
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 | 1年年 | 1年 | 30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 250000 | (一)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前提下,还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下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
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 | 100 | 若遭受意外,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的每次住院从第4天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赔偿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日。每次住院赔付的天数不超过90天。 |
住院费用保险金 | 9000 | 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照每次住院在约定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的80% 给付保险金。 |
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 | 3000 | 若经医院诊断明确且施行器官移植手术者,我们按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器官移植费给付器官移植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50000 | 一)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一)基本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 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上述所称“18个月”、“24个月”均指自然月。 若主险合同生效当月实际剩余天数不满1个自然月,但达到如下运动标准,生效当月视为达标并计算在“18个月”、“24个月”之内: (1)若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大于等于15天,则至少有1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2)若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小于15天,则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三)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平安福重疾18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平安福重疾18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 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3)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若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赔偿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但若之前有赔付过意外残疾,则意外身故的赔偿金=基本保险金额-意外残疾赔偿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200000 | 若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伤残的,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给付意外伤残赔偿金。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700000 | 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 400000 | 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伤残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
自驾车意外伤残 或身故特别保险 金 | 700000 | 若驾驶或乘坐个人非营运车辆期间遭受 交通事故在180天内身故或造成所列伤残之一,我们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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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平安福2018保险计划 | 终身 | 30年 | 700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 270000 | (一)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前提下,还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下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一)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
身故保险金 | 310000 | (一)基本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 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上述所称“18个月”、“24个月”均指自然月。 若主险合同生效当月实际剩余天数不满1个自然月,但达到如下运动标准,生效当月视为达标并计算在“18个月”、“24个月”之内: (1)若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大于等于15天,则至少有1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2)若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小于15天,则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三)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平安福重疾18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平安福重疾18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 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3)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若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赔偿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但若之前有赔付过意外残疾,则意外身故的赔偿金=基本保险金额-意外残疾赔偿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200000 | 若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伤残的,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给付意外伤残赔偿金。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400000 | 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 400000 | 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伤残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
自驾车意外伤残 或身故特别保险 金 | 400000 | 若驾驶或乘坐个人非营运车辆期间遭受 交通事故在180天内身故或造成所列伤残之一,我们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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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平安平安福(2018)终身寿险 | 终身 | 30年 | 4867 |
平安福2018保险计划 | 终身 | 1年 | 1944 | |
附加险 | 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 | 1年年 | 1年 | 478 |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8) | 1年年 | 1年 | 138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20000 | 因意外事故需进行治疗,我们将依照条款,就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合同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赔偿金。 |
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一)基本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 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上述所称“18个月”、“24个月”均指自然月。 若主险合同生效当月实际剩余天数不满1个自然月,但达到如下运动标准,生效当月视为达标并计算在“18个月”、“24个月”之内: (1)若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大于等于15天,则至少有1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2)若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小于15天,则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三)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平安福重疾18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平安福重疾18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 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3)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 36000 | (一)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前提下,还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下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
住院费用保险金 | 13500 | 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照每次住院在约定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的80% 给付保险金。 |
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 | 43500 | 若经医院诊断明确且施行器官移植手术者,我们按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器官移植费给付器官移植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80000 | 一)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
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一)基本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 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上述所称“18个月”、“24个月”均指自然月。 若主险合同生效当月实际剩余天数不满1个自然月,但达到如下运动标准,生效当月视为达标并计算在“18个月”、“24个月”之内: (1)若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大于等于15天,则至少有1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2)若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小于15天,则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三)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平安福重疾18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平安福重疾18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 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3)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150000 | 若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赔偿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但若之前有赔付过意外残疾,则意外身故的赔偿金=基本保险金额-意外残疾赔偿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150000 | 若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伤残的,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给付意外伤残赔偿金。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300000 | 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 300000 | 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伤残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
自驾车意外伤残 或身故特别保险 金 | 300000 | 若驾驶或乘坐个人非营运车辆期间遭受 交通事故在180天内身故或造成所列伤残之一,我们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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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平安福2018保险计划 | 终身 | 30年 | 5984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 60000 | (一)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前提下,还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下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一)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
身故保险金 | 320000 | (一)基本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 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上述所称“18个月”、“24个月”均指自然月。 若主险合同生效当月实际剩余天数不满1个自然月,但达到如下运动标准,生效当月视为达标并计算在“18个月”、“24个月”之内: (1)若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大于等于15天,则至少有1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2)若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小于15天,则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三)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平安福重疾18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平安福重疾18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 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3)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60000 | 若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赔偿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但若之前有赔付过意外残疾,则意外身故的赔偿金=基本保险金额-意外残疾赔偿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60000 | 若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伤残的,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给付意外伤残赔偿金。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60000 | 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 60000 | 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伤残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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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平安福2018保险计划 | 终身 | 30年 | 5905.88 |
附加险 | 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 | 1年年 | 30年 | 274 |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8) | 1年年 | 30年 | 198 | |
平安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7) | 1年年 | 30年 | 18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 40000 | (一)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前提下,还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下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
住院费用保险金 | 13500 | 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照每次住院在约定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的80% 给付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30000 | 因意外事故需进行治疗,我们将依照条款,就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合同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赔偿金。 |
住院日额保险金 | 100 | (1)因病住院治疗,我们从每次住院的第4 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 日。 (2)因意外伤害须住院治疗,我们从每次住院的第1 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180 日。 |
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 | 200 |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必须住院治疗, 我们除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外,还按日额保险金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 险金”。每次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因重大疾病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90 日。 |
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 | 30000 | 若经医院诊断明确且施行器官移植手术者,我们按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器官移植费给付器官移植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一)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
身故保险金 | 210000 | (一)基本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 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上述所称“18个月”、“24个月”均指自然月。 若主险合同生效当月实际剩余天数不满1个自然月,但达到如下运动标准,生效当月视为达标并计算在“18个月”、“24个月”之内: (1)若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大于等于15天,则至少有1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2)若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小于15天,则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三)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平安福重疾18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平安福重疾18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 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3)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150000 | 若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赔偿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但若之前有赔付过意外残疾,则意外身故的赔偿金=基本保险金额-意外残疾赔偿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150000 | 若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伤残的,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给付意外伤残赔偿金。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150000 | 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 150000 | 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伤残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
自驾车意外伤残 或身故特别保险 金 | 150000 | 若驾驶或乘坐个人非营运车辆期间遭受 交通事故在180天内身故或造成所列伤残之一,我们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
平安福肿瘤 | 200000 | 初次患恶性肿瘤之后生存满5年或者超过5年,经医院确诊恶性肿瘤复发,新增,转移再赔付20万,再生存满5年或者超过5年,经医院确诊恶性肿瘤复发,新增,转移再赔付20万! |
豁免C | 10000 | 初患重疾豁免剩余长期保费 |
轻症豁免C | 40000 | 初次确诊轻症豁免剩余长期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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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平安福2018保险计划 | 终身 | 30年 | 5305 |
附加险 | 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 | 1年年 | 1年 | 178 |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8) | 1年年 | 1年 | 67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10000 | 因意外事故需进行治疗,我们将依照条款,就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合同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赔偿金。 |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 40000 | (一)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前提下,还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下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
住院费用保险金 | 9000 | 因疾病或意外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费用的余额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费用的65%给付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仅对住院180 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
手术费用保险金 | 34500 | 30天等待期后,每次住院并施行手术,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按照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余额给付保险金;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按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65%给付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一)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
身故保险金 | 210000 | (一)基本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 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上述所称“18个月”、“24个月”均指自然月。 若主险合同生效当月实际剩余天数不满1个自然月,但达到如下运动标准,生效当月视为达标并计算在“18个月”、“24个月”之内: (1)若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大于等于15天,则至少有1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2)若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小于15天,则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三)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平安福重疾18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平安福重疾18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 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3)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若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赔偿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但若之前有赔付过意外残疾,则意外身故的赔偿金=基本保险金额-意外残疾赔偿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300000 | 若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伤残的,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给付意外伤残赔偿金。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300000 | 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 300000 | 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伤残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
自驾车意外伤残 或身故特别保险 金 | 300000 | 若驾驶或乘坐个人非营运车辆期间遭受 交通事故在180天内身故或造成所列伤残之一,我们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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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平安福2018保险计划 | 终身 | 30年 | 7629 |
附加险 | 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 | 1年年 | 1年 | 432 |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8) | 1年年 | 1年 | 67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10000 | 因意外事故需进行治疗,我们将依照条款,就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合同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赔偿金。 |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 40000 | (一)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前提下,还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下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
住院费用保险金 | 9000 | 因疾病或意外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费用的余额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费用的65%给付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仅对住院180 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
手术费用保险金 | 34500 | 30天等待期后,每次住院并施行手术,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按照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余额给付保险金;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按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65%给付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一)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
身故保险金 | 210000 | (一)基本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 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上述所称“18个月”、“24个月”均指自然月。 若主险合同生效当月实际剩余天数不满1个自然月,但达到如下运动标准,生效当月视为达标并计算在“18个月”、“24个月”之内: (1)若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大于等于15天,则至少有1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2)若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小于15天,则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三)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平安福重疾18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平安福重疾18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 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3)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若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赔偿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但若之前有赔付过意外残疾,则意外身故的赔偿金=基本保险金额-意外残疾赔偿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300000 | 若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伤残的,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给付意外伤残赔偿金。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300000 | 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 300000 | 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伤残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
自驾车意外伤残 或身故特别保险 金 | 300000 | 若驾驶或乘坐个人非营运车辆期间遭受 交通事故在180天内身故或造成所列伤残之一,我们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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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平安福2018保险计划 | 终身 | 20年 | 1630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 60000 | (一)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前提下,还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下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一)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
身故保险金 | 310000 | (一)基本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 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上述所称“18个月”、“24个月”均指自然月。 若主险合同生效当月实际剩余天数不满1个自然月,但达到如下运动标准,生效当月视为达标并计算在“18个月”、“24个月”之内: (1)若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大于等于15天,则至少有1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2)若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小于15天,则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三)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平安福重疾18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平安福重疾18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 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3)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若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赔偿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但若之前有赔付过意外残疾,则意外身故的赔偿金=基本保险金额-意外残疾赔偿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300000 | 若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伤残的,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给付意外伤残赔偿金。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600000 | 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 600000 | 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伤残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
自驾车意外伤残 或身故特别保险 金 | 600000 | 若驾驶或乘坐个人非营运车辆期间遭受 交通事故在180天内身故或造成所列伤残之一,我们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
被保险人轻症豁免 | 60000 | 若被保人在缴费期间内罹患保险合同规定的20种重疾之一,后期所有保费豁免,保单利益不变,且主险和重疾保额增加20%。 |
被保险人重疾豁免 | 300000 | 若被保人在缴费期间内罹患保险合同规定的80种重疾之一,后期所有保费豁免。 |
平安福肿瘤多次赔付 | 300000 | 若被保人在缴费期间内罹患恶性肿瘤,且初次确诊后五年内未治愈、或转移、复发,则五年后可再次理赔300000元,十年后依然未治愈、或转移、复发,可再次理赔300000元。即从初次确诊恶性肿瘤后的十年间,被保人理论上最多可理赔得900000元。 |
详细介绍
收起详情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平安福2018保险计划 | 终身 | 20年 | 1200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 60000 | (一)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前提下,还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下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一)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
身故保险金 | 310000 | (一)基本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 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上述所称“18个月”、“24个月”均指自然月。 若主险合同生效当月实际剩余天数不满1个自然月,但达到如下运动标准,生效当月视为达标并计算在“18个月”、“24个月”之内: (1)若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大于等于15天,则至少有1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2)若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小于15天,则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三)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平安福重疾18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平安福重疾18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 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3)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若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赔偿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但若之前有赔付过意外残疾,则意外身故的赔偿金=基本保险金额-意外残疾赔偿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300000 | 若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伤残的,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给付意外伤残赔偿金。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600000 | 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 600000 | 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伤残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
自驾车意外伤残 或身故特别保险 金 | 600000 | 若驾驶或乘坐个人非营运车辆期间遭受 交通事故在180天内身故或造成所列伤残之一,我们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
被保险人轻症豁免 | 60000 | 若被保人在缴费期间内罹患保险合同规定的20种重疾之一,后期所有保费豁免,保单利益不变,且主险和重疾保额增加20%。 |
被保险人重疾豁免 | 300000 | 若被保人在缴费期间内罹患保险合同规定的80种重疾之一,后期所有保费豁免。 |
平安福肿瘤多次赔付 | 300000 | 若被保人在缴费期间内罹患恶性肿瘤,且初次确诊后五年内未治愈、或转移、复发,则五年后可再次理赔300000元,十年后依然未治愈、或转移、复发,可再次理赔300000元。即从初次确诊恶性肿瘤后的十年间,被保人理论上最多可理赔得900000元。 |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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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平安福2018保险计划 | 终身 | 20年 | 900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 60000 | (一)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前提下,还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下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一)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
身故保险金 | 310000 | (一)基本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 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上述所称“18个月”、“24个月”均指自然月。 若主险合同生效当月实际剩余天数不满1个自然月,但达到如下运动标准,生效当月视为达标并计算在“18个月”、“24个月”之内: (1)若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大于等于15天,则至少有1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2)若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小于15天,则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三)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平安福重疾18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平安福重疾18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 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3)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若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赔偿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但若之前有赔付过意外残疾,则意外身故的赔偿金=基本保险金额-意外残疾赔偿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300000 | 若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伤残的,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给付意外伤残赔偿金。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600000 | 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 600000 | 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伤残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
自驾车意外伤残 或身故特别保险 金 | 600000 | 若驾驶或乘坐个人非营运车辆期间遭受 交通事故在180天内身故或造成所列伤残之一,我们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
被保险人轻症豁免 | 60000 | 若被保人在缴费期间内罹患保险合同规定的20种重疾之一,后期所有保费豁免,保单利益不变,且主险和重疾保额增加20%。 |
被保险人重疾豁免 | 300000 | 若被保人在缴费期间内罹患保险合同规定的80种重疾之一,后期所有保费豁免。 |
平安福肿瘤多次赔付 | 300000 | 若被保人在缴费期间内罹患恶性肿瘤,且初次确诊后五年内未治愈、或转移、复发,则五年后可再次理赔300000元,十年后依然未治愈、或转移、复发,可再次理赔300000元。即从初次确诊恶性肿瘤后的十年间,被保人理论上最多可理赔得9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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