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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侧重险种 : 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人寿险
“全面解决成人成人医疗问题,大病赔付小病报销,意外伤残意外门诊医疗一样都不能少!”
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0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10000
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10000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600000
由保险代理人 孟红梅 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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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八十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合同现金价值为零。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保险公司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限制。若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和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保而不予给付轻症保险金。若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轻症保险金责任则不再承担轻症保险金责任。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10000 若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费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获得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的: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补偿金 = 已发生的实际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 - 任何获得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金 若未从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费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获得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的: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补偿金 =(已发生的实际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 - 任何获得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金)× 80%
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10000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3),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30 日内前往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4)进行必要的治疗,我们按如下规定给付“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600000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 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身故,我们在给付上述第一项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 意外伤害发生当年度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予本合同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公 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轻症保险金 60000 1、首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定义的三十种轻症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首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自首次轻症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保险公司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及第二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三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轻症的,不受等待期限制。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600000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 生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致成“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者,我们在给 付上述第二项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同时,再按同等金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予本 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 300000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1、若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则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身故,则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若保险公司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责任。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工银安盛人寿御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20年 6990
附加险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1年 趸交 600
附加险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 1年 1年 332.5
附加险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1年 1年 50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主险 工银安盛人寿御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20年 6990 轻症保险金 60000
身故保险金 3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附加险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1年 趸交 600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600000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600000
附加险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 1年 1年 332.5 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10000
附加险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1年 1年 50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10000
201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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