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5岁宝宝的全能保障
6355.00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5岁   
侧重险种 : 意外险少儿险重疾险医疗险
“全面解决未成年人医疗问题,大病赔偿、小病报销,意外伤害一样都不少”
身故保险金:500000
意外身故保险金 :300000
住院津贴 :600
意外伤残保险金 :300000
由保险代理人 陆常英 设计
广东东莞 华夏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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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500000 1.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2.若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3.若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1)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3)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意外身故保险金 300000 意外身故赔偿30万元
住院津贴 600 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的,我们按实际住院日数减3日得到的日数乘以您投保的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
意外伤残保险金 300000 意外伤残赔偿30万元
住抢救室、ICU病房、烧伤病房津贴 600 若因实际需要进住抢救室、ICU 病房、烧伤病房治疗时,我们除 按上述第(一)项约定给付住院津贴外,另依您投保的住院津贴日额的 2 倍乘以实际进住抢救室、ICU 病房、烧伤病房的日数所得的 数额给付抢救室、ICU 病房、烧伤病房津贴。
全残保险金 500000 1.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2.若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1)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3)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祝寿金 110200 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住院前门诊津贴 600 若在住院治疗前一周内,因同一事故而接受门诊治疗且发生门诊 诊查或治疗费用者,我们依您投保的住院津贴日额乘以实际门诊日数所 得的数额给付住院前门诊津贴。
意外医疗保险金 20000 住院医疗保险金2万元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100 住院津贴100元/天,最多赔付180天
急诊津贴 300 在办理住院手续前发生急诊费用,我们依您投保的住院津贴 日额给付急诊津贴,我们对同一次住院给付本项保险金的日数以1 日为 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 500000 1.若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2.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1) 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 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3) 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轻症保险金 125000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额外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紧急救护车使用津贴 300 若在住院期间使用紧急救护车,我们依您投保的住院津贴日额 给付紧急救护车使用津贴,我们对同一次住院给付本项保险金的日数以 1 日为限。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110200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豁免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继续有效。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500000 1.若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2.若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3.若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1) 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 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3) 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华夏安无忧住院给付医疗保险 1年 趸交 610
主险 守护神综合意外保障计划 1年 趸交 235
主险 华夏常青树2017(全能版) 终身 20年 5510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主险 华夏安无忧住院给付医疗保险 1年 趸交 610 急诊津贴 300
紧急救护车使用津贴 300
住抢救室、ICU病房、烧伤病房津贴 600
住院津贴 600
住院前门诊津贴 600
主险 守护神综合意外保障计划 1年 趸交 235 意外伤残保险金 300000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100
意外身故保险金 300000
意外医疗保险金 20000
主险 华夏常青树2017(全能版) 终身 20年 5510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500000
轻症保险金 125000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110200
全残保险金 500000
身故保险金 5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 500000
祝寿金 110200
201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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