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宝宝至尊版国寿福
包含产品 :
6122.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女
侧重险种 :
意外险少儿险重疾险医疗险
“涵盖少儿特定疾病、重疾、身故、意外医疗、疾病医疗,全方位多重保护,不用再担心医疗费”
身故保险金:500000
特定疾病保险金:100000
医疗保险金:60000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在合同生效三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 所指特定疾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 意外伤害导致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不受前述三十日的限制。 |
医疗保险金 | 60000 | 若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合同约定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或特定门诊诊疗,我们按累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若遭受意外180天内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医疗保险金 | 10000 | 若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少儿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少儿疾病保险金;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少儿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豁免保险费 | 5700 | 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特定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少儿疾病豁免保险费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少儿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少儿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少儿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少儿国寿福至尊版 | 终身 | 20年 | 5758 |
附加险 |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 1年 | 1年 | 92 |
附加险 |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身故意外伤害保险 | 1年 | 1年 | 92 |
附加险 |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91 |
附加险 |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特定疾病保险(A款) | 1年 | 1年 | 9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少儿国寿福至尊版 | 终身 | 20年 | 5758 | 豁免保险费 | 5700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
附加险 |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 1年 | 1年 | 92 | 医疗保险金 | 10000 |
附加险 |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身故意外伤害保险 | 1年 | 1年 | 92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附加险 |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91 | 医疗保险金 | 60000 |
附加险 |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特定疾病保险(A款) | 1年 | 1年 | 90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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