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适合50岁中年人的重疾险
包含产品 :
3982.8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50岁 女
侧重险种 :
意外险重疾险
“保66种疾病+疾病终末期+500万的医疗险,轻症免费豁免,进口药和自费药可报”
重大疾病保险金 :90000
住院医疗保险金 :5000000
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1000000
轻症重疾保险金 :18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90000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 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 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5000000 | 合理且必要的住院费用和住院前门急诊费用。 |
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肾透析、化疗、器官移植排异治疗费用。 |
轻症重疾保险金 | 18000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轻症 疾病,将额外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90000 | 一、若初次被 专科医生确诊达到 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 18 周岁,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 18 周岁,且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三、若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将按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合理且必要的住院费用和住院前门急诊费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给予该项保险金。 |
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肾透析、化疗、器官移植排异治疗费用。 |
身故保险金 | 90000 | 若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将按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90000 | 若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且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若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将按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66456 | 免交余期主险保费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5) | 终身 | 20年 | 3322.8 |
主险 | 华夏医保通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66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5) | 终身 | 20年 | 3322.8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90000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66456 | |||||
轻症重疾保险金 | 18000 | |||||
全残保险金 | 90000 | |||||
身故保险金 | 9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90000 | |||||
主险 | 华夏医保通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660 | 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5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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