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30岁男士健康保障计划
包含产品 :
7948.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
“全面解决重疾、医疗、意外问题,更包含全国首推包含中症责任,实现包含轻症、中症、重疾三大健康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90000
意外身故或伤残:1000000
一般医疗保险金:3000000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60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90000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向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意外身故或伤残 | 1000000 | 若因意外导致身故或伤残,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最高给付100万。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3000000 | 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 患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6000000 | 在保险期间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再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包括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
意外医疗 | 50000 | 因意外导致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和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后,按100%比例报销,最高达5万。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127980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保险公司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向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猝死 | 500000 | 因猝死身故,最高可赔付50万。 |
救护车费用 | 1500 | 因意外事故在24小时内产生的合理的必要的救护车费用,保险公司按实际支出补偿,最高可达1500元。 |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127980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保险公司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向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高度残疾保险金 | 127980 | 90日内因意外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的,保险公司按保费的105%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因意外导致高度残疾的,18岁前按所交保费的200%给付;18-41周岁,按主险保额与(主附险保费之和与附加险保费的160%的较大者)之和给付;41-61周岁,按主险保额与(主附险保费之和与附加险保费的140%的较大者)之和给付;61周岁以后,按按主险保额与(主附险保费之和与附加险保费的120%的较大者)之和给付。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300000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达到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向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达到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向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若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二)若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90日内因意外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因意外导致身故的,18岁前按所交保费的200%给付;18-41周岁,按主险保额与(主附险保费之和与附加险保费的160%的较大者)之和给付;41-61周岁,按主险保额与(主附险保费之和与附加险保费的140%的较大者)之和给付;61周岁以后,按按主险保额与(主附险保费之和与附加险保费的120%的较大者)之和给付。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众惠全能百万医疗 | 1年 | 1年 | 370 |
主险 | 安心守护意外保 | 1年 | 1年 | 468 |
主险 | 童佳保重大疾病保险计划 | 终身 | 19年 | 711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众惠全能百万医疗 | 1年 | 1年 | 370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6000000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3000000 | |||||
主险 | 安心守护意外保 | 1年 | 1年 | 468 | 猝死 | 500000 |
救护车费用 | 1500 | |||||
意外身故或伤残 | 1000000 | |||||
意外医疗 | 50000 | |||||
主险 | 童佳保重大疾病保险计划 | 终身 | 19年 | 7110 | 高度残疾保险金 | 127980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300000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90000 |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127980 |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12798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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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不分组两次赔
??自带豁免
?轻症无间隔五次赔灵活可选
??御未来全球绿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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