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30岁男士健康保障计划
7948.00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侧重险种 : 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
“全面解决重疾、医疗、意外问题,更包含全国首推包含中症责任,实现包含轻症、中症、重疾三大健康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90000
意外身故或伤残:1000000
一般医疗保险金:3000000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6000000
由保险代理人 张慈芳 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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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 90000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向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意外身故或伤残 1000000 若因意外导致身故或伤残,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最高给付100万。
一般医疗保险金 3000000 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 患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6000000 在保险期间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再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包括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意外医疗 50000 因意外导致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和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后,按100%比例报销,最高达5万。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127980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保险公司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中症疾病保险金 150000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向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猝死 500000 因猝死身故,最高可赔付50万。
救护车费用 1500 因意外事故在24小时内产生的合理的必要的救护车费用,保险公司按实际支出补偿,最高可达1500元。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127980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保险公司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向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 127980 90日内因意外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的,保险公司按保费的105%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因意外导致高度残疾的,18岁前按所交保费的200%给付;18-41周岁,按主险保额与(主附险保费之和与附加险保费的160%的较大者)之和给付;41-61周岁,按主险保额与(主附险保费之和与附加险保费的140%的较大者)之和给付;61周岁以后,按按主险保额与(主附险保费之和与附加险保费的120%的较大者)之和给付。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300000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达到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向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达到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向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若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二)若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300000 90日内因意外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因意外导致身故的,18岁前按所交保费的200%给付;18-41周岁,按主险保额与(主附险保费之和与附加险保费的160%的较大者)之和给付;41-61周岁,按主险保额与(主附险保费之和与附加险保费的140%的较大者)之和给付;61周岁以后,按按主险保额与(主附险保费之和与附加险保费的120%的较大者)之和给付。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众惠全能百万医疗 1年 1年 370
主险 安心守护意外保 1年 1年 468
主险 童佳保重大疾病保险计划 终身 19年 7110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主险 众惠全能百万医疗 1年 1年 370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6000000
一般医疗保险金 3000000
主险 安心守护意外保 1年 1年 468 猝死 500000
救护车费用 1500
意外身故或伤残 1000000
意外医疗 50000
主险 童佳保重大疾病保险计划 终身 19年 7110 高度残疾保险金 127980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30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 90000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127980
身故保险金 300000
中症疾病保险金 150000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127980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201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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